清遠市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所有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同步實現“一站式”即時結算,具體待遇標準如下:
一、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及門診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含明確已由其他各類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賠付,以及社會捐贈、慈善救助等情形減免的醫療費用)支付后,個人自付住院及門診合規醫療費用(合規醫療費用指符合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含住院起付標準),按下列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按照100%的比例救助;
(二)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按照85%的比例給予救助;
(三)低收入救助對象(含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殘疾人)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
(四)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不設醫療救助年度限額;其他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年度限額為10萬元。
二、二次醫療救助標準。
二次救助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納入救助的范圍為上述對象住院及門診特定病種費用中,經醫療救助后的個人支付部分(含起付標準線以下、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自負費用)。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一)特困供養人員全額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按60%進行救助;
(三)特困供養人員不設置二次救助年度支付限額,其他救助對象二次救助年度限額為3萬元。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醫療救助標準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其它特殊困難人員按照低收入救助對象的待遇標準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普通門診轉診費用結算方式
醫療救助對象在本人選定的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方可納入救助范圍,如需轉診,須由其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轉診登記并明確轉入醫療機構,原則上實行逐級上轉,在轉入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由轉出醫療機構錄入信息系統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