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 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5〕9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 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6〕3294號)要求, 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2017年10 月19日,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關于貫徹 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清人社〔2017〕207號)(以下簡稱《舊經辦規程》),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但隨著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變化,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的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于2022年9月26日制定并印發了《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以下簡稱《新經辦規程》),《新經辦規程》優化了經辦程序,準入條件更有利于相對人,《舊經辦規程》已不適應我市醫藥定點管理經辦所需。因此需要對《舊經辦規程》進行廢止,我局起草了《關于廢止〈關于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的決定》。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 令第310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關于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 理經辦規程的通知》(清人社〔2017〕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