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制定的政策背景和依據
2021年4月和9月,國家醫保局聯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先后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推進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共同保障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下稱談判藥品)供應,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雙通道管理工作,保障參保群眾對談判藥品臨床需求。9月14日,廣東省醫保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推動通過處方流轉保障談判藥品“雙通道”在我省全面落地。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5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定〔2020〕4號)等國家和省政策文件,我市在9月17日推出了線上“兩病”(高血壓、糖尿病)復診處方流轉,為“兩病”患者提供足不出戶網上問診和醫保支付、藥店取藥或送藥到家的服務,打通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門診特定病種購藥渠道。
因此,根據國家和省關于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和處方流轉的相關政策要求,結合“互聯網+”醫保服務覆蓋更多的醫院、藥店及病種等實際情況,我市制定《關于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管理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以規范談判藥品“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管理,明確責任單位,科學有效管理處方流轉,保證談判藥品“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在我市落地實施,提高流轉藥品的可及性和安全性。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按照嚴格管理、保證供應、待遇適度、規范使用、強化監管的思路,《實施細則》包含6方面的內容。一是總則。明確制定的政策依據以及納入我市“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管理的醫藥機構、藥品目錄范圍等。二是藥品和處方流轉管理。包括醫藥機構流轉處方管理、流轉藥品供應和存儲要求等。三是藥店評估和動態管理。明確定點聯網零售藥店管理范圍、申報條件、評估流程和退出機制。四是醫保結算支付和藥品價格。明確通過“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的藥品醫保支付政策、結算方式和藥品價格。五是部門職責。明確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六是附則。明確了有關事項。
三、主要亮點
(一)對定點聯網零售藥店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普通定點零售藥店基礎上,一是信息化方面要求定點聯網零售藥店要與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流轉平臺等對接,確保藥品、醫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準確;二是藥品管理方面要求定點聯網零售藥店須具有冷鏈藥品配送服務能力,能夠按用藥需求及時提供市內送藥上門服務。同時,保證在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提供藥學服務;三是醫保基金監管方面要求定點聯網零售藥店應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患者身份進行核實,確保“處方患者”和“實際用藥患者”一致,堵塞“欺詐騙保”漏洞,確保基金安全。
(二)統一支付政策。對于納入“雙通道”和門診特定病種處方流轉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聯網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
(三)明確流轉藥品價格。定點聯網零售藥店出售處方流轉藥品零售價格不得高于處方流出定點醫療機構的價格。
(四)優化經辦管理服務。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聯網零售藥店實現“一站式”結算。
(五)推進“互聯網+”藥品流轉服務。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聯網零售藥店通過“互聯網+醫保”平臺實行藥品流通,提供“網訂店取”或“網訂店送”服務,實現“讓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