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和我省工作實際,經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查,我局對現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政策進行修訂,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5號),自2020年1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現就《暫行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9月,我局印發《廣東省醫保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粵醫保規〔2019〕1號,以下簡稱《新增辦法》),明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新增項目)受理、審核和權責,正式開展新增項目的申報受理,并按《新增辦法》要求,對廣州、深圳申請轉歸和新冠肺炎防控相關項目進行審核。從審核的情況看,我們也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如個別醫療機構申報資料不規范,申報項目沒有內涵,服務內容不清晰;地市醫保局沒有初審權限,無法前置把關;審核標準不全,缺乏實操性;省與廣州、深圳市審核缺乏協同等,給全省醫療服務價格的規范管理造成障礙。另外,國家醫保局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為規范醫療機構申報、提高審核效率、加強政策協同,結合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我們對《新增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的定義。《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將符合條件、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作為醫療機構服務患者的收費依據和計價單元的管理過程”。
(二)賦予地市醫保局初審權限。根據國家醫保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等政策精神,參考外省做法,《暫行辦法》第四和第八條明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醫療機構申報、地級市醫保局受理并初審、省醫保局審核公布的程序開展。
(三)規范醫療機構申報。根據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暫行辦法》第六條要求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項目需提交本醫療機構或第三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具的項目倫理審查結論。同時,提交新增項目創新性報告,詳細說明申報項目的創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申報項目(含可單獨收費耗材)擬定價格5000元以上的,須同時提交衛生經濟學評價報告或已開展項目的臨床效價比較報告。
(四)補充審核標準。除《新增辦法》第九條規定了審核不通過的五種情形以外,結合國家醫保局管理要求及我省審核工作實際,《暫行辦法》第九條補充完善了四種審核不通過的情形。如:1.屬于非醫療活動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資料復制、便民服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養生保健等。2.屬于醫療活動,但服務和收費的性質屬于公共衛生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或醫療機構代收費的。3.屬于醫療活動,但僅發生于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4.屬于拆解、拼接、組合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五)調整公示時間。根據9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規定,《送審稿》第十一條和第十九條項目公示時間由10個工作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
(六)明確救濟途徑。《暫行辦法》增加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原申報醫療機構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訴途徑。同時刪除原辦法第十四條“未通過審核的項目,自同一批審核通過項目正式公布實施之日起,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重復申報”。
(七)調整“基本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的確定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等4部委發改價格〔2016〕1431號有關規定,《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由省醫保局根據醫療市場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區分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
(八)明確定價啟動程序。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可以依申請定價,也可以政府主動定價,考慮一些地市暫不具備開展新增項目的資質或技術,《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新增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依申請定價。
(九)規范醫療服務收費范圍。《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醫療服務,必須在政府部門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范圍內選定項目收費。政府部門未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
(十)加強省與廣州、深圳兩市新增項目審核協同。為加強政策銜接,《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廣州、深圳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須報省醫保局備案后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
(十一)調整修訂啟動程序。《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省醫療保障局根據管理需要進行修訂,醫療機構可以反饋意見,但無需申報修訂。
(十二)修改人工成本計算公式。根據《全國衛生健康財務年報(2019)》最新表格樣式,《暫行辦法》附件2對“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的“填表說明”中人工成本計算公式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