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規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和我省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新技術發展,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將符合條件、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作為醫療機構服務患者的收費依據和計價單元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醫療機構申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受理并初審、省醫療保障局審核公布的程序開展。實行隨時申報、集中審核。
第二章 申報和受理
第五條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提交加蓋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表》和《廣東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項目所使用的主要技術安全性、有效性證明材料,屬限制類醫療技術,須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備案的材料。
(三)項目涉及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的,須提供該設備的配置許可證材料。
(四)項目涉及使用醫療器械的,須提供該醫療器械的注冊或備案材料。
(五)涉及醫療新技術的,需提交本醫療機構或第三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具的項目倫理審查結論。
(六)新增項目創新性報告,詳細說明申報項目與同類項目相比較的創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申報項目(含可單獨收費耗材)的申報價格5000元以上的,須同時提交衛生經濟學評價報告或已開展項目的臨床效價比較報告。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申報。
第三章 審核
第八條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及省醫療保障局對受理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逐級審核,原則上每年啟動一次審核工作,如遇緊急疫情等特殊情況,隨時進行審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屬于非醫療活動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資料復制、便民服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養生保健等。
(二)屬于醫療活動,但服務和收費的性質屬于公共衛生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或醫療機構代收費的。
(三)屬于醫療活動,但僅發生于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
(四)屬于臨床試驗階段,技術尚不成熟,或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項目。
(五)屬于拆解、拼接、組合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六)項目名稱不規范,沒有項目內涵或內涵不清晰,變更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內涵。
(七)雖然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試劑等,但診療目的、內容與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的項目一致,診療效果無明顯提高,成本上升較大,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的。
(八)被相關職能部門取消或廢止的項目。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十條省醫療保障局審核時應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時選取醫療、醫務、價格(收費)及醫保等領域專家,專家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奇數。與申報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專家原則上實行回避。
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獨立出具“建議立項”或“不建議立項”的論證意見并說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建議立項的項目視為通過專家論證。對通過專家論證的項目,專家組應規范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和說明等價格要素內容。
第十一條省醫療保障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對申報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掛網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原申報醫療機構對新增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訴,申訴書面材料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審核并加具意見后報省醫療保障局。
第十三條省醫療保障局對新增審核未通過或公示有質疑的項目,必要時可啟動再次論證審核。
第十四條審核通過的項目,省醫療保障局予以公布實施,同時抄送國家醫療保障局。
第四章 實施
第十五條省醫療保障局公布實施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在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試行,試行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試行期間,由醫療機構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試行價格。
第十六條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試行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取消立項建議,省醫療保障局發文取消。
(一)項目涉及的醫療技術被衛生行政部門禁止臨床應用,或重點管理類醫療技術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備案。
(二)項目涉及的關鍵設備、器械、試劑等相關注冊、批復等廢止失效。
(三)臨床證明達不到預期診療效果。
(四)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方面難以明確界定、歧義較大,造成投訴、糾紛較多。
第五章 轉歸
第十七條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一年后,原申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按以下分類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轉歸申請:經臨床證明達到預期診療效果、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診療范圍的項目,申請納入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對于療效好且符合市場調節價準入條件的項目,申請納入市場調節價項目;上述條件都不符合的,建議取消立項。
第十八條省醫療保障局組織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轉歸專家論證,論證時由專家獨立出具“建議保留”或“不建議保留”的論證意見并說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建議保留的項目視為通過轉歸論證。
對通過轉歸論證的項目,專家組可對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和說明等價格要素提出完善意見。
第十九條省醫療保障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根據醫療市場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對轉歸申請進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區分為“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并掛網公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原申報醫療機構對轉歸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訴,申訴書面材料由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審核并加具意見后報省醫療保障局。
第二十一條省醫療保障局對轉歸審核未通過或公示有質疑的項目,必要時可啟動再次論證審核。
第二十二條經省醫療保障局審核作為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市場調節價項目,由省醫療保障局發文公布,并按規定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經審核不予保留的項目,試行期滿后廢止。
第二十三條各地醫療機構擬開展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申請制定價格;擬開展的市場調節價項目,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打包價格(不設置除外內容收費),并實行告知制度,保障患者自主選擇權。
第二十四條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收到醫療機構的定價申請后,應按規定程序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價格,并自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公布之日起在該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醫療服務,須在政府部門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范圍內選定項目收費。政府部門未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
第二十六條廣州、深圳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受理、審核,由廣州、深圳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后,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
廣州、深圳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轉歸,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第二十七條省醫療保障局根據管理需要,對現行全省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名稱、內涵、編碼、除外內容、計價單位、說明等要素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專家論證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19〕1號)自試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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