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等要求,嚴格規范我省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新型監管方式,根據《社會保險法》《行政處罰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等規定,省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從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E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低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9倍(含本數)。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初次違法且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2 | 對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D00Y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低于造成損失金額的1倍,不高于造成損失金額的1.3倍(含本數)。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初次違法且騙取醫保基金金額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3 | 對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B00Y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低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9倍(含本數)。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4 | 對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A00Y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一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1.由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5.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6.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低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9倍(含本數)。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2.初次違法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3.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5 | 對藥品經營單位、承辦醫療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F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低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9倍(含本數)。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減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E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含本數),不低于騙取金額的0.6倍。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1.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2 | 對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D00Y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高于造成損失金額的1倍(不含本數),不低于造成損失金額的0.3倍。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1.初次造成醫保基金金額損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3 | 對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B00Y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含本數),不低于騙取金額的0.6倍。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1.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4 | 對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A00Y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一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1.由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5.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6.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含本數),不低于騙取金額的0.6倍。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2.初次違法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3.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
5 | 對藥品經營單位、承辦醫療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F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僅對主動供述的新線索、證據查實部分適用); 4.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5.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 | 處罰金額不高于騙取金額的2倍(不含本數),不低于騙取金額的0.6倍。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1.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 《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 |
免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E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1.初次違法(指在本次醫保領域違法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醫保領域沒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且危害后果輕微(指騙取醫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數)且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并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
2 | 對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D00Y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1.初次違法(指在本次醫保領域違法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醫保領域沒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且危害后果輕微(指造成醫保基金2000元以下(含本數)損失且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并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2. 在自查自糾中發現初次違法且后果輕微,及時主動改正并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全額追回涉案醫保基金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
3 | 對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B00Y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1.初次違法(指在本次醫保領域違法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醫保領域沒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且危害后果輕微(指造成醫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數)損失且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并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2.在自查自糾中發現初次違法且后果輕微,及時主動改正并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全額追回涉案醫保基金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
4 | 對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A00Y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四十一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1.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1.初次違法行為輕微(指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500元以內(含本數)且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并及時改正的; 2.初次違法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200元以內(含本數)并及時改正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
5 | 對藥品經營單位、承辦醫療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44028900F000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 | 1.加強教育、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力度。 2.加強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勸導監督。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1.初次違法(指在本次醫保領域違法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醫保領域沒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且危害后果輕微(指騙取醫保基金金額1000元以下(含本數)且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并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2. 在自查自糾中發現初次違法且后果輕微,及時主動改正并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全額追回涉案醫保基金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