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39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20〕41號)等規定,現對我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全面規范,統一編碼、統一列入目錄并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執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碼和目錄
公立醫療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須在《廣東省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附件2)內選定編碼及項目收費;開展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須在《廣東省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附件3)內選定編碼及項目收費;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試行項目,須在省醫保局公布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試行項目內選擇編碼及項目收費,其中,廣州、深圳兩市公立醫療機構也可在本市醫保部門公布的試行項目內選擇編碼及項目收費,項目編碼后加字母“N”予以區分。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打包收費和六歲以下兒童加收,各地級以上市醫保局有規定的,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并分別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含打包收費項目)編碼后加字母“T”“D”“E”予以區分,省特需醫療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非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醫療服務,須在醫保部門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范圍內選定編碼及項目收費。
上述醫療機構開展醫保部門公布項目未覆蓋的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活動需要收費的,必須按規定申請新增立項。醫保部門未公布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
二、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
公立醫療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必須執行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指導價,各地級以上市醫保局應結合現行政府指導價,重新匹配《廣東省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的項目價格,并統一對外公布執行;非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價。
上述醫療機構開展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打包收費,一律不得另外收取醫療器械費用;對同一項目,可根據成本等情況制定不同的價格標準,但應保持價格相對穩定。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試行項目,自主制定價格。
三、完善醫療服務價格相關配套政策
為確保此次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碼和目錄順利實施,請各級醫保部門及醫療機構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省醫保局及經辦機構統一做好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分類與代碼、醫保標識的導入、更新和維護。各地級以上市醫保部門負責轄區內特需醫療服務、打包收費、六歲以下兒童加收的編碼維護,廣州、深圳市醫保部門同時負責轄區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試行項目的編碼維護,經省醫保局審核,報國家醫保局審定后執行;結合省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提前做好轄區內醫保信息系統更新維護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分類與代碼導入本機構收費系統;在患者繳費時將收費和結算信息同步上傳至醫保結算系統,確保醫療收費信息的準確完整。
四、強化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監管
(一)各級醫保部門應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日費用清單制度等規定,切實做好價格信息公開工作,保障患者對其就醫全過程價格信息的知情權。
(二)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各級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監測,尤其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要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做到放管并重。要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及時掌握市場價格動態,防范價格異常波動。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醫保部門要依法查處各類醫療服務價格欺詐騙保行為,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服務價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執行。此前相關部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
3.廣東省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pdf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