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醫保綜〔2020〕28號
局機關各科室、清城分局、清新分局:
為做好我局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和法制政府建設,依據《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文件規定,我局擬定了《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綜合科反映。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規定,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單位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工作部署、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一般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辦法”、“規定”、“規則”、“細則”、“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單位機關名稱。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二)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三)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四)符合本市實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六)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規范性文件的體例、結構和文字表達等技術要求,做到文體規范、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用詞準確、標點符號正確規范,必要時,應當明確某些用語的特定含義。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結構一般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以章、條、款、項、目的形式表達。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號,項和目的序號分別用中文數字加括號與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內容比較簡單的,可以不分章。
總則部分,應寫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主管機關或部門;分則部分,應寫明具體管理措施和辦事程序、主管機關或部門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附則部分,應寫明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立項、起草、審查、審議、簽署、發布以及備案、監督、實施、評估、清理、匯編、解釋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認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市政府報請立項。
報送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內容以及制定依據、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
第八條 根據市司法局每年12月份印發提報下一年度擬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按需要提出報請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
第九條 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按照有關立法原則自主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工作。
第十條 未列入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不予受理進行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下由局主要負責人批辦的除外。
第三章 起草和送審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范性文件,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起草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單位應當向市司法局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范性文件,由有關業務主管科室負責起草,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工作應當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負責人主持,組織起草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四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五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相關組織、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專家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等方式。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的,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溝通協商,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并征求意見修改完畢或會簽后,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有關材料及時報送市司法局審查。
第十八條 報送市司法局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先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局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報送。
第十九條 報送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及電子文本;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依據、需要解決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起草過程、征求意見的情況、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對主要內容的說明等);
(四)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及參照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局綜合科合法性審查報告;
(六)征求意見或會簽材料;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如聽證等)。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局綜合科應當就本單位規范性文件制定原則和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綜合科可以緩辦、要求送審業務科室補交材料或者退回送審業務科室: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未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的;
(三)上報規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
(四)規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制定必要的;
(五)規范性文件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六)需要緩辦、補交材料或者退回送審單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決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局綜合科可以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制定部門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說明;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文件等;
(四)局綜合科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收到市司法局的審查意見后,本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見。對主要意見不能采納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司法局。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未經市司法局審查不得印發。
第五章 審議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七條 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起草業務科室作起草說明;
(二)局綜合科作合法性審查報告;
(三)局務會議組成人員審議;
(四)其他列席會議人員發表意見;
(五)表決。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根據局務會議審議表決情況分別處理:
(一)表決通過的,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二)表決原則通過,但尚需作進一步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起草業務科室應當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三)表決未通過的,根據會議審議意見,起草業務科室應當重新起草和送審,局綜合科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再行提請局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局官方網站或市政府網站公開發布。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由《清遠日報》受權刊登規范性文件。
第六章 備案和監督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司法局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說明等各一份(含電子文檔)。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審查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未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以及未經規定載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無效。
第七章 實施和評估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為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規范性文件載明“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后應當出具評估報告,由局綜合科向局務會議匯報,提出規范性文件是否繼續實施或者修改、廢止的建議。
實施業務科室認為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該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
第八章 清理與匯編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
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修改或廢止,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二)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廢止: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廢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據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二)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因實際情況變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三)新的規范性文件已取代舊的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應當予以廢止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應當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由局綜合科提請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發文廢止。
第三十九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決定修改或廢止、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由局綜合科發文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由局綜合科根據需要適時進行匯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內設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