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復議指南》的通知
清醫保綜〔2020〕26號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局行政復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文件規定,結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工作要求,我局擬定了《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復議指南》,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清遠市醫療保障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反映。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復議指南
一、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我市縣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既可以向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清遠市醫療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復議機構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地址:清遠市清城區連江路53號宏輝大廈七樓709室,郵編:511518。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四、受理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清遠市醫療保障局的復議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沒有受理過申請人對有關爭議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五、提供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及樣表格式見附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法人或其他組織: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為律師的,提供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及律師證復印件;
(5)如同一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推選證明材料。
3.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復印件(如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處罰等行為的有關決定書、通知書、批準書、復函等);
4.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復議法定條件的材料(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認為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提交曾經向被申請人提出過相應的請求的書面材料);
5.支持復議請求及申請書中所主張事實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兩份,每增加一個第三人相應增加一份材料。
六、提出方式
申請人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方式書面申請復議。
因特殊情況,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親自到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工作人員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七、受理審查
申請人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后,如不屬于受案范圍,5日內清遠市醫療保障局將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屬于受案范圍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受理,將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立案審查。
八、辦理程序
案件受理后,7日內通知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被申請人收到答復通知后于10日內履行答復義務,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可前來復議機構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資料;經案件審理,復議機關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九、咨詢及投訴電話:0763-3389236,郵箱:qyybfgk3389236@126.com。
附件: 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樣表格式.doc (點擊名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