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共7章70條。該法是我國積極主動地預防、及時有效地處置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的重要立法,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一、突發事件管理體制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我國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明確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建設的原則,也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職責。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對應突發事件,我國主要以“屬地管理為主”??h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進行先期處置;一般和較大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分別由縣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級的由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影響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超出省級政府處置能力的,由國務院統一領導。 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 突發事件的預防包括落實主體責任、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與培訓、提供各項保障等方面。具體為: 1.應急預案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 2.應急演練與培訓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工作人員應急管理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制度,整合應急資源,建立健全綜合、專業、專職與兼職、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并加強培訓和演練;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應急知識的公益宣傳;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3.監測預警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4.各項保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 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锻话l事件應對法》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控制危險源: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搶修與提供避難: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限制、關閉部分設施場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應急保障物資: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救援: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保障基本生活品供應: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打擊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其他保障措施: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征用財產:地方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事后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為此,《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了以下措施: 1. 進行評估,制定重建計劃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2. 開展撫恤、救助與支持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3. 總結經驗教訓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五、公民在突發事件中的義務與責任 1.報告突發事件: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服從政府安排: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 鼓勵開展宣傳教育等活動: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六、法律責任 1.針對地方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如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等八種情形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針對相關單位及個人: 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