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近日,連州市司法局運用“復議+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行政爭議。
2024年11月,申請人孫某(化名)因不服林業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故向連州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減輕該行政處罰。經孫某自訴,其因個人喜好養鳥,非法購買了畫眉鳥,但從未有食用和販賣獲利的意圖,在這之前也根本不知道畫眉鳥屬于國家野生保護動物,在得知之后第一時間就把鳥放生了,認為自己的違法情節輕微,但林業部門作出的處罰過重,根本無能力支付罰款。
案件受理后,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了認真梳理,認為林業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但基于申請人并非出于牟利目的或其他不良動機,主觀惡性小,并且在得知所飼養的動物為國家野生保護動物之后也已放生,未對野生動物造成實際損害,在執法過程中積極配合林業部門調查取證并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有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
為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到化解爭議“最優方案”,實質性化解該行政爭議,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組織雙方當事人在連州市司法局進行行政復議調解。調解會上,工作人員首先對孫某進行了批評教育,讓其深刻體會到法律的嚴肅性,明白觸犯法律必然會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充分傾聽申請人訴求、釋法析理。另一方面,結合孫某的違法行為、認錯態度好等情節,基于“過罰相當”原則和貫徹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的精神要求,就涉案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與林業部門進行交流探討。
最終雙方在工作人員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林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依法降低了罰款金額,申請人在調解結束后主動繳納了罰款。
孫某感嘆:“本來只是抱著試一試的態度來申請行政復議,沒想到真的能解決罰款過多難以承擔的難題。我一定謹記此次教訓,今后必定遵紀守法?!?/p>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連州市司法局持續提升行政復議釋明指引能力、和解調解能力和釋法說理能力,注重將和解、調解貫穿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全過程,創新“復議+調解”工作模式,在凝聚共識中提升案件處理結果的法律價值和社會效應,彰顯行政復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力度與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