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主要適用于市政府規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定,參照《辦法》執行。
據介紹,自2015年9月25日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清遠市政府圍繞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積極進行立法方面的探索,堅持立改廢釋并舉,截至2023年11月底累計制定政府規章6部,向市人大提請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9部。
主要亮點如下:
擴充了地方立法權限
根據今年3月份新修改的《立法法》以及今年9月份新修改的《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法》第5條將地方政府規章的事項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3項擴充到“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這4項,且內涵有所擴大。
創新了立法措施
《辦法》第8條結合我市多年的立法經驗和實際工作情況,將聘請立法顧問、設立立法研究咨詢基地這2種措施,寫進了《辦法》,為市政府聘請立法顧問、設立立法研究咨詢基地設定了規章依據,完善了立法工作制度。
強調黨對規章制定工作的領導
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修改,《辦法》第3條明確規章制定應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對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章,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且《辦法》第19條、第21條年度規章制定計劃或調整,需要先報市委同意后再報市政府審議。這些規定,就是具體落實“將黨的領導入法入規”的生動體現。
推進規章制定工作程序精細化
在規章立項方面,《辦法》第16條將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的構成調整為正式項目和調研項目,要求調研項目在年內開展調研工作并提交調研報告,將立法調研落到實處,也為下一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提供素材和參考。
在規章起草方面,《辦法》第25條、第26條強化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責任。一方面規定起草單位應在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局報送正式項目的起草工作計劃,明確進度安排和負責人員;另一方面規定市司法局根據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通過參與調研、論證等環節,把握起草進度,指導規章制定工作。
在規章審查方面,《辦法》第39條細化審查程序,明確形式審查的時限和內容審查的方向,還結合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需對是否存在不公平競爭的規定進行審查。
完善科學、民主立法機制
《辦法》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29條等鼓勵社會公眾提出立項建議,積極參與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咨詢論證、評估等規章制定活動。
一是通過建立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二是細化立項建議評估論證的程序,要求市司法局進行初步評估論證,對于立法思路明確、立法內容詳盡、制度措施完善的立項建議,可進一步交由有關部門研究并提出意見;三是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通告,說明規章制定的目的、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及途徑,并附上規章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辦法》第30條還強調,起草的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