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享受高考錄取照顧政策。《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考生名單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最終名單將于下一年3月上旬公示。
《通知》規定,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類民族班和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報考其他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此外,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少數民族考生,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于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考生需具備哪些條件才能享受照顧政策?
《通知》明確,戶籍在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小學和初中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或者高中階段連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者,符合高考錄取照顧條件。
針對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通知》規定,以下情況考生享受照顧政策:小學和初中均在自治縣或自治區、自治州的縣讀書,高中階段戶籍遷入我省并在我省境內讀高中,或者隨父母來粵務工遷入我省境內讀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