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現將《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2016版)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廳
2024年5月10日
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教育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及其從事的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與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進行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單位完善內部控制,落實管理責任,保障項目建設質量、工期、成本等建設目標順利實現,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提高投資績效,增加建設工程項目價值,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開展審計,要廣泛聯系單位內外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各參建單位和參建人員,充分掌握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市場動態情況,全面了解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物資、環境等資源情況和土地、交通、氣候等建設條件,對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行為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作出客觀評價。
第六條 單位內部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機構和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內部審計監督,與建設工程項目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協同,配合并協助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按照內部審計規定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工作,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規范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行為,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管理活動,包括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投資項目概(預)算編制、征地拆遷、工程招標、標底審核、工程合同、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由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實施,審計工作中確有必要購買社會服務的,各單位應嚴格把關,加強全過程監管和業務復核,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有效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章 審計范圍和重點內容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實現全覆蓋,審計范圍涵蓋:
(一)各類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財政撥款、專項資金、自籌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形成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和裝修修繕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裝飾、水電安裝、道路、綠化、運動場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網絡等以及其他有關的工程項目;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階段,指前期工作、建設實施、竣工驗收三個階段的業務和管理活動,具體包括投資立項、勘察設計及預算、招標采購、合同管理、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結(決)算、資產交付等。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決策審計、建設工程項目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審計、建設工程項目采購審計、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管理審計、建設工程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建設工程項目財務審計、建設工程項目績效審計等。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對建設工程的合同控制、資金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內部控制的設計與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歸口管理情況、管理崗位設置與職責情況、建設工程各階段履行基本程序、執行有關政策等業務管理情況、預算和付款控制等財務管理情況、風險管理手段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工程造價進行審計,主要包括對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洽商變更估價、竣工結算等各階段的審計。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結合具體建設工程項目,對建設工程各類招標文件、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主要包括設計、施工、專業工程及暫估項目、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依照合同和項目進展,對建設工程用款撥付進行審計。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各階段送審起點金額,對送審起點金額以下的項目可進行抽查審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施工過程管理的審計監督,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主要材料及設備確認、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工程進度管理等。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將建設工程項目審計安排納入單位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和內部審計資源情況,既可以對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或環節的業務和管理活動開展全面審計監督,也可以對建設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部分環節的業務和管理活動開展專項審計監督。
對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采取全過程跟蹤審計方式對各項具體建設活動過程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各相關業務部門應按以下內容要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材料:
(一)預算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復文件、資金來源;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相關文件、業務部門審核通過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其他相關材料;
(二)采購招標環節,包括:用戶需求、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合同模板、其他相關材料;
(三)合同管理環節,包括:立項審批文件、預算審批文件、用戶需求書、采購計劃表、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招標圖紙和清單、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初稿、其他相關材料;
(四)結算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相關文件、各階段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施工結算工程付款、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主要材料價款核定等資料、工程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圖紙及圖紙會審記錄、工程驗收資料、工程竣工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其他需要的審計資料。
第十九條 各業務部門應按以下時間要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材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預算、采購招標、合同環節的材料,應實時報送;
(二)結算環節的材料,應在竣工驗收后60個工作日內報送;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專項建設工程管理審計,應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按規定要求書面征求相關業務部門意見。專項審計報告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由國家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計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可有效利用其審計結果,原則上不重復安排審計。
第四章 責任追究和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有下列違反財經法紀和損害本單位利益情形的,應當在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一)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資金不落實或年度投資未按規定到位的;
(二)應招標而未招標或將工程項目分拆發包規避招標以及不按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不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擅自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的;
(四)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五)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現場簽證資料不實的;
(六)工程結算審核手續不齊備擅自辦理結算以及工程結算高估冒算或重復結算的;
(七)超付工程進度款;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轉移、挪用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的;
(八)有貪污受賄、收取回扣或嚴重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或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情形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各業務部門和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審計意見,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審計意見建議,應按照審計整改的規定,開展審計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教育廳于2016年1月14日印發的《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辦法》解讀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