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推進素質教育,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09〕7號)、《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4〕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等法規政策,現就規范我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 一、嚴禁入學考試。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嚴禁公辦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從2015年秋季學期起,嚴禁民辦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民辦學校可自主合理設置招生范圍,采取面談等方式選擇符合學校辦學特色的學生。公、民辦學校均不得以各類競賽成績、獎勵證書或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
二、嚴禁辦重點校。嚴禁義務教育階段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學校,義務教育學校門口不得懸掛等級學校牌匾,不得利用等級學校進行招生宣傳。
三、嚴禁編重點班。學校實行師資均衡配置、學生隨機均衡編班,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舉辦重點班。編班過程公正公開,邀請家長代表和相關人員參加,接受各方監督。
四、嚴禁違規補課。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違規組織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周六周日等休息時間集體補課或統一組織自習,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嚴禁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托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
五、嚴禁違規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學校收費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或教育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行為,禁止收取與升學掛鉤的任何費用。堅決查處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六、嚴禁下達升學指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和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為依據進行排名、考評;學校不得給班級、任課教師下達升學任務,不得按考試成績對學生、班級進行排名。
附件:關于違反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六項規定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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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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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關于違反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六項規定的處理辦法
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09〕7號)、《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4〕1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等法規政策,對違反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六項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影響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違反嚴禁入學考試相關規定的學校,由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違規等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責成所在市、縣(區)對該校校長作出行政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解除校長的職務聘任。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與年檢結果掛鉤;情節嚴重的,審批機關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并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違反嚴禁辦重點校相關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違規等情節嚴重的,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對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通報全省,未通過“創強爭先”督導驗收的縣(市、區),1年內不得申報教育強縣(區、市)、強鎮和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區(縣、市)督導驗收。
三、對違反嚴禁編重點班相關規定的學校,由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違規等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責成所在市、縣(區)對該校校長作出行政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解除校長的職務聘任。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與年檢結果掛鉤;情節嚴重的,審批機關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并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違反嚴禁違規有償補課相關規定的教師,給予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特別嚴重、拒不悔改的,給予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學校,由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同時,由省教育廳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責成所在市、縣(區)對該校校長作出行政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解除校長的職務聘任。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與年檢結果掛鉤;情節嚴重的,審批機關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并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投訴較多或1年內所轄同一縣(市、區)區域內有3所以上學校出現違規集體補課并經核實的,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對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通報全省,未通過“創強爭先”督導驗收的縣(市、區),1年內不得申報教育強縣(區、市)和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區(縣、市)督導驗收。
五、對違反嚴禁違規收費相關規定的公辦學校,責成有關市、縣(區)對所屬校長一律先免職再處理。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與年檢結果掛鉤;情節嚴重的,審批機關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并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縣(市、區)教育局長任期內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管轄學校亂收費,對教育局長一律先免職再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通報全省,未通過“創強爭先”督導驗收的縣(市、區),1年內不得申報教育強縣(區、市)和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區(縣、市)督導驗收。
六、對違反嚴禁下達升學指標相關規定的學校,由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違規等情節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責成所在市、縣(區)對該校校長作出行政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解除校長的職務聘任。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與年檢結果掛鉤;情節嚴重的,審批機關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理,并依法追究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多次違規等情節嚴重的,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對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直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教育廳通報全省,未通過“創強爭先”督導驗收的縣(市、區),1年內不得申報教育強市、強縣(市、區)、強鎮和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區、先進市督導驗收。
七、省教育廳將對各地執行六項規定的情況,以市、縣(市、區)為單位排名并定期通報。對多次違反上述六項規定的地區,將在省的有關考核的教育項目中給予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