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學前教育“民辦公助”實施暫行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切實把學前教育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進我市學前教育發展,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求,根據《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清遠市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清府辦〔2011〕45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推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2〕13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公助”是指由市、縣(市、區)財政安排學前教育專項資金,補助符合本辦法的普惠性規范化民辦幼兒園。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幼兒園基建工程設施設備、教師工資補貼、師資培訓公用經費等支出。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普惠性規范化民辦幼兒園。
??? 第四條? 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監督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 第五條? 納入本辦法補助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開辦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誠實守信,規范辦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民辦幼兒園。
???? 2.通過規范化幼兒園驗收,且上一年年檢結果為“合格”。
???? 3.達到本縣(市、區)設定的普惠性幼兒園標準,并嚴格按照省、市規定完成收費備案及公示。
???? 4.按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辦園規模和班額辦園。每班按規定配備兩教一保。
?? ??5.保障幼兒教師待遇,依法為幼兒教師購買社保,并實現工資逐年增長。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經批準列入補助范圍的,財政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在園幼兒人數,按每學期每人200 元(即每年每人400 元)的標準,核定當期的補助經費。
第七條? 補助經費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市財政負擔30%,縣(市、區)財政70%,具體見附表《2013-2016年清遠市學前教育“民辦公助”資金投入計劃》。每年補助額不得超過當年預算控制數,如果超出控制數,則調低補助標準。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資金撥付?
??? 第八條? 申請程序
??? 根據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補助資金申請程序為:
??? 1.符合條件的幼兒園分別在每年7月15日前,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辦園規模,將在規定班額范圍內注冊的在園幼兒人數及申報資料送各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申報資料包括:申請報告(含幼兒園基本情況)、規范化幼兒園認定情況、年檢情況、收費審批文件、教師工資發放表和社保購買憑證等。
2.各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發現申報資料不完備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辦。若發現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要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單位。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幼兒園名單匯總交縣(市、區)財政局核準。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聯合將擬給予補助的幼兒園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7天。如無異議,列為當期補助對象。
3.各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聯合將核準的幼兒園名單、人數、補助金額、公示材料于8月15日前報市教育局審核。
第九條 ?資金撥付。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集中支付。
市教育局對各地報送的在園幼兒人數進行審核后,提供給市財政局。市級財政根據市教育局提供的在園人數,核定縣(市、區)春季、秋季學期所需專項資金預算,并下達學前教育“民辦公助”專項獎補資金。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獎補資金后,及時配套本級負擔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到受補助的幼兒園。
??? 第十條? 建立基礎資料登記備案制度。接受補助的幼兒園要建立教職工名冊和幼兒名冊,幼兒名冊應包括每學期招收的幼兒姓名、戶籍、監護人資料、退學、轉學等基本情況,并如實填報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數據,以利于核對和接受檢查督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兩級教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財務情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取得經費補助的幼兒園應當對專項資金按規定列賬管理,完整反映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取消補助,情節嚴重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