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以及市政府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要求,我局對2000年至2016年由我局制定的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清經貿〔2008〕311號)、《關于印發<清遠市產業轉移區域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清經貿〔2008〕312號)、《關于印發<清遠市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清經貿〔2008〕342號)等文件主要內容與現行的上級文件和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所需。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清經貿〔2008〕311號)、《關于印發<清遠市產業轉移區域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清經貿〔2008〕312號)、《關于印發<清遠市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清經貿〔2008〕342號)三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