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工業企業穩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經信〔2015〕266號)屬于《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工業企業穩增長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辦〔2015〕48號)文件的配套政策,清府辦〔2015〕48號文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社會實際經濟情況和形勢有了新的變化,《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工業企業穩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經信〔2015〕266號)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
《關于印發清遠市清潔生產技術服務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經信〔2012〕505號)所依據的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現已發生了改變或已失效,文件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機構職能也已進行了調整,文件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工業企業穩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經信〔2015〕266號)、《關于印發清遠市清潔生產技術服務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經信〔2012〕505號)兩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