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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9-08-13 01:27:00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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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我市《關于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推進我市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清遠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反映。

                               清遠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0日

    (聯系人:唐睿,聯系電話:3372089)

關于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粵委辦[2016]45號)精神,總結吸收我市在農村綜合改革、城市社區治理改革和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經驗,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不斷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機制,制定我市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標

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協商機制。村(社區)議事協商工作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分層次建立協商制度,包括城鄉社區協商制度、樓宇小區協商制度。一是建立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制度體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協商成果后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辦理的事項,必須經過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村(社區各類主體的社區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居民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糾紛,需要在城鄉社區落實的黨和政府重點部署的工作任務等,由村(社區黨組織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開展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共同辦理。二是建立樓宇(小組、小區)協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區微治理機制。涉及樓宇(小組、小區)內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個人權益的事項,由樓宇(小組、小區)黨組織或樓宇長、村(居)民小組長組織開展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開展協商。

(二)明確協商內容。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2.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方案;3.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4.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和修改;5.社區服務、美麗鄉村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衛生、環境、設施、物業管理等涉及村(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6.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的制定、民主選舉相關事宜;7.村(社區)集體“三資”管理、集體經濟項目收益分配處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土地確權、林地開發與利用、宅基地分配、財務安排及大額資金的管理使用;8.“三留守”人員服務、“空巢”老人服務、舊樓電梯加裝、寵物管理、餐飲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村(居)民意見較為集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9.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協商的事項;10.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經村(社區)黨組織同意進行民主協商的事項。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協商內容,擬定城鄉社區協商事項目錄,按各層次協商制度予以明確。

  (三)確定協商主體。根據協商內容涉及范圍,合理確定協商主體,組織所有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保障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村(居)民理事會、駐村(社區)單位、基層群團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作為協商主體,形成社區多元主體參與社區協商的平臺和機制。協商中應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駐村(社區)法律顧問參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確保協商依法有序進行。

(四)拓展協商形式。城鄉社區協商要根據不同協商事項的具體特點和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積極拓展協商形式,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可以采取村(社區)黨群聯席會議、村(居)小組會議、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等形式進行,可以通過座談、民主聽證會、民主咨詢會、民主評議、民意收集、民主懇談會等方式進行協商,也可以借助村(民議事廳、村(民論壇、社區網頁及微信平臺等載體進行協商。完善村(居)民小組議事規則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健全業主委員會,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豐富城鄉社區協商形式。

   (五)規范協商程序。城鄉社區協商要針對不同協商形式,規范協商程序和議事規程。協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確定提出協商議題。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暢通議題收集渠道,通過訪民情問事、替群眾說事、理事會成員提事等多個渠道征集協商事項,研究提出協商議題,并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

  2.公布協商信息。協商議題確定后,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公開欄、電話、網絡、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時間、協商地點、協商形式以及議事規則等內容,同時向其提供議題材料。

  3.組織開展民主協商。按照公開公公正的協商議事,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議事主要有四個流程:一是由議題召集人說明議題來源、審查情況、具體內容和議事規則;二是由議題提出人對議題進行說明;三是相關人員就議題發表意見,進行協商;四是由參會的各方對協商形成的基本共識進行舉手或投票表決,實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協商意見。協商須按規定做好會議記錄。

  協商無法形成基本共識的,待條件成熟時,可進行二次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法律法規對有關事項的決定有規定的,協商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4.主動公開協商成果。議事機構要及時將協商成果向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備案;要通過電話、網絡或書面等多種方式,將協商成果向各利益相關方通報。同時,要利用村(居)務公開欄等平臺,將協商事項和協商成果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各縣(市區)可根據不同層次的協商制度,規范具體協商程序。

  (六)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和監督機制。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宣傳手冊、社區微信平臺等渠道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需要協商利益相關方實施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督促落實,及時將實施情況反饋給其他利益相關方;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協商委員會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依法糾正,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既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要求,也是不斷規范城鄉社區工作議事規程的具體實踐形式。各要充分認識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各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協商活動的組織保障,注意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各村(社區)黨組織要抓好協商工作落實。要強化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地位,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村(居)委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商中的重要問題。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優勢,協助動員和組織村(民群眾參與協商。村(居)民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監督,保障協商依法有序開展。 

  (二)加快推進協商。各地要注重總結和發揚城鄉社區協商的好經驗,加快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協商與村(社區)協商的聯動機制,推動協商工作深入開展。要堅持分類指導,根據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等不同類型社區特點,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健全協商平臺和程序,完善定期協商、協商結果應用反饋等工作機制,形成協商規范。注重通過協商解決居民關切的難點問題,讓基層群眾在協商實踐中獲益。

    (三)加強督促檢查。積極發揮組織、民政部門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的作用,加強對城鄉社區協商的檢查指導,確保城鄉社區協商發揮實效,實現協商于民、協商為民。各縣(市區)要將城鄉社區協商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落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本級黨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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