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15
關于印發(fā)《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
審批容缺受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中央、省駐清及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清遠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試行)
清遠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
容缺受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我市營商環(huán)境,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深化營商環(huán)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發(fā)〔2018〕27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8〕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辦理進駐市級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的行政審批事項(即辦類審批事項除外)。
第三條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綜合窗口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并同時將材料流轉至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第四條 非關鍵性材料主要是指不影響部門進行行政審批審查的材料,具體由各行政審批部門梳理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經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各行政審批部門因法律法規(guī)需要調整清單的,應立即通知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進行修改。
第五條 容缺受理以申請人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作出承諾的,方可進行容缺受理。
第六條 下列材料屬于可以容缺的材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等企業(yè)資質證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二)企業(yè)資信證明、繳費證明,企業(yè)工作人員資格證書,企業(yè)管理計劃、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個階段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前一階段辦理時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多個行政審批部門依次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申請辦理下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時需提交的上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和辦理結果;
(五)其他行政審批部門認為符合規(guī)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當提交簽字確認的容缺受理承諾書(附件1),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曉需要補正的材料和時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凡屬容缺受理范圍的審批項目,綜合窗口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僅欠缺非關鍵性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后,綜合窗口先予受理。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關鍵材料不齊全的,綜合窗口不予受理。
第九條 在申請人按規(guī)定作出容缺受理書面承諾書后,綜合窗口出具《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2份(1份當場交申請人,1份存檔備查)。
第十條 申請人書面承諾補充非關鍵性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承諾時限結束之前須按承諾完成非關鍵性材料的補缺。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各行政審批部門在對外承諾時限內出具辦理結果。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沒有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的,各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全部材料或所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終止辦理,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終止辦理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經綜合窗口退回申請人。申請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失信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將推送至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按照全省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十統(tǒng)一”標準化工作要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各審批部門不能擅自設置其他審批條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審批材料。
第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對容缺受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將容缺受理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進駐部門考評。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qū))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參照研究制定容缺受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
附件:1、容缺受理承諾書(樣本)
2、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樣本)
附件1
容缺受理承諾書(樣本)
本人 ,身份證號碼 ,受(單位) 委托(辦理個人事項可不填),申請辦理 事項,因 ,申請容缺受理。現就相關事宜作出如下承諾,并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一、所作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二、已經知曉需要補正的材料和時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在容缺補正時限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五、若事項涉及生產建設或經營活動,在未能取得正式批準文件之前,承諾不開展相關生產建設和經營活動;
承諾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容缺受理補正材料通知書
申請人:
您提出的 申請,尚有以下非關鍵性材料缺少:
1、
2、
3、
……
根據《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試行)》規(guī)定,在您出具《容缺受理承諾書》后,市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可先予受理,并由行政審批部門進入審核程序;在您的容缺補正材料送達后,按承諾日完成辦理工作。如到承諾期限未送達容缺補正材料,將終止辦理工作,退還已經收取的材料。
特此通知。
經辦人(簽名):
送達人(簽名):
年 月 日(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