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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QYFG2019004)

時間:2019-02-15 08:01:27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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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19004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清遠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規范管理,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舉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務的機構。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申辦營利性市場主體的,由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進行登記管理;申辦非營利性服務機構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依職權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條 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接受住宿過夜,也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如需要在同一經營地址同時開展文化教育培訓活動和托管服務的,托管機構還應當按照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標準到縣(市、區)相關部門辦理許可證照,并應確保開展文化教育活動和托管服務互不影響。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公安、消防、住建、發改、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督促中小學校對被托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禁止在職教職員工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或在其中兼職;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到合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受托。

市場監管部門對營利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依法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對非營利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法人登記,依法督促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章程核準范圍內開展活動。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負責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社區(村)開展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衛計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飲用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

公安派出所依法負責轄區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收費公示等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依法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在建在監的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涉及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對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依法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各部門依法查處托管機構的違法行為時可聯合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持證及未經登記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查處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各街(鎮)按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逐一進行登記。加強安全知識宣傳,主動配合教育部門及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特別是校外托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及時掌握校外托管學生的有關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八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第三章 審批和登記


第九條 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經營(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務場所與設施。

    第十條 申請開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開辦者,到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或縣級民政部門按程序進行申請。


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第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所在房屋建筑性質應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質的建筑內開辦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要求。

第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周邊50米范圍內應無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活動,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設置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經營面積要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不能與家庭居住混用。

    第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并必須保證消防安全和監護安全,在托管機構公共區域內安裝視頻監控及一鍵式報警裝置等。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消防設計要求。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設計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應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構造、安全疏散、內部裝修、消防設施設置等方面內容,對于新建建筑還應包括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滅火救援設施、消防用電及電氣防火等內容。

(二)場所設置要求。

1.應當設置在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內,建筑周邊應設有消防車道。

    2.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不應設置在地上3層以上且不應設置在地下1層及以下。

    3.該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實體墻與其他功能空間完全分隔,且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獨立設置。

    4.該場所廚房部位應采用實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廚房內燃油、燃氣管道應采用符合國家燃氣規范的金屬管道,并配置撲滅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的滅火器。

    (三)安全疏散要求。

     1.當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筑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0m;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

    2.當設置在多層公共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可設置1個疏散門。

    3.疏散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門門口不應設置門檻,且緊靠門口內外1.4米范圍不應設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防盜網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在內部設置易于開啟的裝置。

    (四)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1.當場所小于300 ㎡,場所內每層應設置不少于1個消防軟管卷盤;并按照每75平方米配置2具2公斤干粉滅火器。疏散通道、樓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墻面應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的距離不應超過5米;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疏散通道、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且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2.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命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五)裝修材料要求。

    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進行裝修,裝修材料必須使用難燃材料并按照《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規定需要進行見證取樣檢驗和抽樣檢驗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六)其它相關規定。

    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暫托學生人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2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用具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提供給學生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不得制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對每餐次所有食品進行留樣。食品留樣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并在5℃左右的條件下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七)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專人負責、定點采購,并做好采購記錄。每次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料。采購大米還應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屬指標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在商場、超市等采購的食品應當保存好每日進貨票據;在農貿市場采購的食品,應由供貨方、采購人員在采購單據上簽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購無票證或票證不符的食品。

沒有設置廚房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如需委托第三方配送加工制作的餐飲成品,應當委托已經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十七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除嚴禁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四)禁止采購、使用和銷售含鋁膨松劑、人工著色劑以及含鋁面制品、含人工著色劑的肉制品和調味品。

(五)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六)盡量不采購四季豆等豆類。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類和豆漿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五章 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當無違法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當體檢上崗,持有具備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健康證明,每年復檢一次。

    (二)工作人員數量與接受暫托的中小學生人數應當相匹配。規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備3名以上管理人員,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增加1名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上午放學后到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學生的,立即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中小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及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五)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制作牢固的大門并時刻管理好,不能讓其他閑雜人員隨便進出。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傳染病防控義務:

    (一)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收集、匯總與報告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及處置預案,指定專人負責本中心內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信息的報告、收集、匯總等工作。

    (二)落實晨/午檢制度,對托管學生每日開展晨/午檢,及早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和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如出現多例傳染病聚集性病例,應及時向當地的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并配合衛生計生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加強室內通風,定期對宿舍及公共活動場所設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進行清潔、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記。

    (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清理垃圾和積水,做好防蚊滅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或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學生間欺凌、打斗等傷害事件,依法保護托管學生身心不受傷害。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中小學生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書》一式兩份,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
    《中小學生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級登記機關制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各街(鎮)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和管理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溝通通報機制。

第三十條 各街(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將已取得合法登記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及時通報到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向有關學校通報,有關學校應將相關信息向家長及學生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 社區(村)應當將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街(鎮),由街(鎮)協調各相關的職能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情況進行統計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消防或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職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當事人處分。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食品藥品或消防管理規定,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或消防行政許可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相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申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設立或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批準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并依法撤銷其登記。

第三十九條 對無證照違規經營的校外托管機構,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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