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重組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受短期暫停承接新業務處理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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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業:
為促進中央企業提高決算工作質量,規范決算審計工作,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6〕23號),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1〕24號)等有關規定,建立了中央企業決算審計中介機構資質、數量、輪換管理制度體系,在執行中不斷完善,既保障了中央企業在政策框架內的自主選聘權,又促進了審計質量提高和審計行業健康發展。近期,企業在實踐中遇到一系列新情況,如中央企業重組后事務所如何管理、會計師事務所被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短期暫停新承接業務如何處理等,為幫助各中央企業更好地執行國資委關于財務決算工作統一要求,現將《中央企業重組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受短期暫停承接新業務處理有關問題解答》印發給你們,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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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辦公廳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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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重組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受短期暫停承接新業務處理有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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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央企業重組步伐加快,以及會計師行業整合重組力度加強,近期不少中央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陸續反映財務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選聘中的一些新情況和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關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基本原則
除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以外,企業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由企業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財政部、國資委有關會計師事務所資質、年限等要求。
二、關于中央企業重組后會計師事務所家數、連續審計年限計算等問題
(一)對經國資委批準,2家以上中央企業集團進行重組的,重組后新集團全部境內子企業(含注冊地境外、實體經營在境內企業)的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控制到5家以內,遇有特殊情況(如重組時間緊張未能及時更換等)需要過渡的,過渡期原則上為重組后1次決算審計,最多不超過2次。
(二)重組后新集團在編報第2次集團合并決算以前,由集團統一組織招標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承擔重組前各企業決算審計的事務所(含主審與參審)如果參與投標并中標的,其連續審計年限從新集團統一選聘之日起重新計算。重組后新集團第2次決算以后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視同未發生重組的企業,各事務所審計年限從實際承擔審計業務起連續計算。
(三)年限連續計算既包括主審所,也包括參審所,只要承擔過集團部分企業決算審計業務,其年限均連續計算。
(四)重組后新集團在子企業審計業務分派中應注意:一是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一般不低于50%,且企業總部報表和合并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二是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從實際承擔某子企業審計時起,原則上連續年限不應超過8年。
(五)境外子企業因跨多個國別確有需要的,決算審計中介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原則上同一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不應超過8年。
三、關于對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短期內暫停承接新業務處理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可以選聘問題
鑒于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短期內暫停承接新業務處理與《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中關于3年內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情形不完全相同,是否選聘由企業依法合規決定。選聘時應把握:
(一)被處罰的會計師3年內不應作為中央企業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
(二)在被處理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整改、有關主管部門恢復其新承接業務資格前,不應選聘該所,業務資格恢復后是否選聘由企業自定。
(三)如果引起處理的案例為中央企業審計業務,在該事務所恢復業務資格后一段時間內(1年或以上,視相關問題嚴重程度調整)不應選聘該所。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6〕23號)等相關規定與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