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單位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屬性 |
實施依據 |
備注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1 |
公務員錄用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主席令第35號)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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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2 |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參與管理的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及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前退休審批(含下崗、失業軍轉干部辦理提前退休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1.《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第一條第三項: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四項: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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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3 |
市直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主席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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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4 |
市級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 |
行政許可 |
1.《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2000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79號公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工作。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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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5 |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市級權限部分)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8號令)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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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6 |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1.《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第七條:用人單位為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 |
國發〔2012〕52號下放第12項。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7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81項: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實施機關: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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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8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80項: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實施機關: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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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9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審批 |
行政許可 |
1.《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1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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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9項)--清府辦【2014】36號)
來源:綜合規劃和政策法規科訪問量:-發布時間: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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