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卻沒有參加,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參加,補繳工傷保險費,并且追加保險費的滯納金;對逾期仍然不參保繳費的,并處罰款。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等費用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好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不僅可以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獲得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后維權困難、待遇落實難、長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