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粵人社規[2019]22號)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要求,現將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清遠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