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修復工作,進一步提升企業群眾辦事便利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政策依據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二、修復對象
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修復前提條件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滿6個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正在刑事訴訟期間或者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辦理形式
書面申請
五、材料清單
(一)《提前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申請書》(詳見附件);
(二)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證據;
(三)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守信承諾書》(詳見附件)。
六、修復流程
(一)申請。被列入對象向認定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二)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全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信用修復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
(三)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被列入對象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對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不予修復的決定和理由。
(四)修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信用修復的,應當及時將失信信息移出政府門戶網站,并同步將修復信息上報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七、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八、咨詢電話
清遠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詳見附件)
附件: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修復材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