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州市人社局:
《關于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中按年度申請租金補貼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租金補貼“可按年度申請”是指,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可在租賃經營場地滿一年后,在下一順延年的任意一天內申請上一自然年的租金補貼。來函所詢張某于2015年4月30日領取營業執照,并于2018年3月20日首次向人社部門申請租金補貼一事,按上述規定,張某可申領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和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兩年共24個月的租金補貼。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租金仍屬于補貼范圍內,期滿后即可申領該時段租金補貼。
此復。
附件:關于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中按年度申請租金補貼問題的請示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