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反反復復
涉疫情的勞動關系處理問題又成為大家關注焦點
疫情期間工資如何計發?
企業經營困難需解除勞動合同時又該如何處理?
大家關心的這些問題都有答案
&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企業停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計發?
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對企業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 勞動者被依法隔離時,工資如何計發?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對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與書面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如何處理?
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工作崗位。
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出現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對疫情期間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工作時長、權益保護等如果還有其他疑問也可掃描下方二維碼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