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政府財政(稅)局(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人事)局、衛生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工作,現將《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省委組織部(干部六處)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反映。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工作,保障公開招聘人員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各類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通用標準》(見附件一)執行。
教師崗位參照《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07年修訂)》(見附件二)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體檢工作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實施。體檢所需費用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年度經費預算中支出。
第五條 體檢對象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和考生的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因體檢不合格出現招聘崗位缺額的,可以在同崗位面試人員中,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條 體檢工作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
第七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體檢醫院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體檢組織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體檢醫院范圍內安排體檢醫院和體檢時間。如果參加體檢的應聘人員較多,可按照招聘崗位和體檢人數,分成若干小組分批進行。
第九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將體檢的時間、集中地點和注意事項通知應聘人員。
第十條 各體檢醫院應選拔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湛的醫務人員負責實施體檢。
醫院要為體檢工作提供良好環境。
第十一條 主檢醫生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負責作出應聘人員是否合格的體檢結論。
主檢醫生遇有疑難問題應組織會診,確保體檢結論科學、準確。
第十二條 體檢必須按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不得隨意增減。主檢醫生認為需要增加項目做進一步檢查方能作出診斷的,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安排應聘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有準考證的,應同時帶準考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對證件攜帶不齊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到參加體檢的應聘人員,按自動棄權處理。確有特殊情況的,經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可推遲檢查。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組織工作人員對應聘人員身份進行認真核對。
第十五條 體檢時,醫務人員應核對應聘人員與體檢表(參見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發現可疑的,應立即告知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現場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應聘人員在工作人員帶領下依次進行體檢。除特殊情況經體檢醫生及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推遲檢查外,若應聘人員自己放棄某一檢查項目,按體檢不合格處理。
第十七條 體檢表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指定工作人員攜帶傳遞。體檢組的醫務人員要如實記錄檢查結果,不得隨意涂改。
第十八條 體檢完畢,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指定工作人員對體檢表核對匯總,確認無誤后再移交體檢醫院。
主檢醫生負責對各科體檢結果及各科醫生意見進行匯總審核,綜合判定,并根據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體檢結論,記錄在體檢表結論欄里,簽名并加蓋體檢醫院公章。
體檢結論應在體檢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交給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體檢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將體檢結論通知應聘人員。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和體檢醫院應對應聘人員的體檢結果保密。
第二十條 應聘人員對本人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復檢要求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檢。復檢原則上應更換到不低于原體檢醫院等級的其它符合資質的醫院進行。復檢醫院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指定。
復檢按照體檢辦法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并按照規定的體檢標準獨立作出體檢結論,必要時復檢醫院可組織會診討論后作出體檢結論。
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三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體檢工作人員以及醫務人員與應聘人員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四)其他影響體檢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體檢工作人員以及醫務人員違反體檢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瀆職失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冒名頂替、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的應聘人員,一經查實,將記錄在個人誠信信息庫,取消本次聘用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