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局,各相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人才公寓管理,現將《清遠市企業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具體負責。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17年8月24日
清遠市企業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為滿足清遠市人才創新創業的居住需求,不斷營造有利于人才發展的生活環境,實現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人才公寓”是指清遠市人民政府集中統籌、專項用于解決人才居住的短期過渡性周轉公寓。
第二條 按照“資源統籌、平臺運作、供房為主、免收租金”的原則進行契約式居住管理,具體采用“兩定”(定樓、定人)、兩限(限居、限期)的辦法實施。
第三條 市人社局負責對人才需求住房調查分析、人才公寓資金測算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并統一向供房方進行租賃和支付租金。人才公寓的租金支出納入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統籌。
第二章 入住條件
第四條 入住范圍是:在我市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從事研發和管理工作,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個人(含配偶)在市區沒有購買住房或未享受人才住房優惠政策且急需解決住房的緊缺適用人才。具體對象包括:
1.獲省級以上人才稱號人員;
2.獲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省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人員;
3.市緊缺適用一至六類高層次人才、領軍人才和高級技師;
4.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5.由高新區管委會、企業、行業協會推薦或個人自薦,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人員。
第五條 優先保障來清工作的院士、獲國家或省級人才稱號的人才以及國家級孵化器、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市重點扶持企業和創新投入大、創業潛力強、創新創業后勁足企業的人才的居住需求。
第三章 居住申請
第六條 人才公寓原則上按一人一間安排,建筑面積50-60平方米。帶有直系親屬或屬于同一人才團隊的,可申請建筑面積80-120平方米公寓。公寓具體配置標準由市人社局與供房方視實際房源確定。
第七條 入住公寓年限最長3年(指申請人獲批準入住之日起連續居住3年),因科研項目周期或相關工作原因確需繼續居住的,經市人社局同意后可延長居住一次,延長時間最長2年。
第八條 入住公寓需由用人單位向市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原因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書、《清遠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請表》(含電子文檔);
2.身份證、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按本辦法第四條明確的具體對象條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市人社局受理用人單位的申請,每季度集中審核一次,根據申請情況擬定入住對象的公寓地址、樓層房號,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人才辦審批。特殊情況的可即申請、即受理、即審批。
第十條 入住對象一經確認房號,由供房方與入住對象簽訂居住協議并交付公寓鑰匙。
第十一條 入住對象入住前簽訂入住承諾書并自覺遵守相關協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人才公寓房源供應緊張時,一般采取輪候排隊方法,按先后次序報批入住。
第四章 居住管理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按照“只租不售、周轉居住”的原則,免租金提供人才居住。公寓物業管理及水、電、網絡等費用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一并統籌。
第十四條 人才公寓每年應為高層次人才引進預留一定的房源。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時,可適當放寬入住條件。
第十六條 市人社局每年對供房方供應的人才公寓按標準進行驗收、造冊登記,并與供房方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協議》。
第十七條 入住對象在居住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安排居住:
1.入住對象所在單位或個人已自行解決住房的;
2.入住對象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3.入住對象連續三個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4.入住對象調離本市工作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5.入住對象自愿申請不再居住的;
6.入住對象違反居住協議的;
7.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申報入住的;
8.其它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情形的。
入住對象與用人單位收到停止安排居住人才公寓的通知后,5天內必須將所居公寓交還供房方。拖延或拒不交還公寓的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已享受市人才安家補助相關政策人員,未全額發放完畢且符合入住條件的可申請入住,發放完畢次年起不再納入申請范圍;已入住的,安家補助發放完畢2個月內交還公寓。
第十九條 入住對象因工作單位變動、自購住房或其他原因退出居住的,入住對象與用人單位應提前1周向市人社局提出辦理有關退出手續。
第二十條 入住對象因工作單位變動或工作區域調整和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居住的,入住對象與用人單位須提前2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經同意調整后與新供房方簽訂居住協議。
第二十一條 人才公寓出現房屋結構性問題需維修或配套設備非人為損壞需置換的,由供房方負責;人才公寓出現非房屋結構性問題但影響居住需維修的,由物業管理方負責;因入住對象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配套設備損壞需維修的,由入住對象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入住人才公寓的,一經查實,取消申請或居住資格,并向社會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