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人社發〔2011〕125號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完善和規范我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管理,現將《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升政治和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提高公共服務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各級各類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并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
下列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一)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各類企業舉辦的不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單位;
(三)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的現有在冊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第四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結合單位性質、崗位特點,按照規定的權限、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或本系統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其崗位(職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由其單位制定特殊崗位人員考核辦法,報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實施要求、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出勤情況。年度考核側重考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工作表現情況。聘期考核側重考核聘期任務完成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不同特點以及各等級崗位的不同要求,根據聘用合同約定的崗位職責任務以及工作標準,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主要考核履行崗位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訓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數量、質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根據行業、崗位特點,可以包括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 考核方法一般采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部門內部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方法進行。
績效分析主要根據行業特點,通過有關統計指標和數據,對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計算處理,形成量化結果。
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一般采取無記名問卷調查、約談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行業特點,分為普查和抽查兩種,意見分為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崗位職責及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按照各類崗位的不同特點和各等級崗位的不同要求,自行制定具體考核標準,并報主管部門核準。考核標準應盡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應表述明確、具體。
第九條 平時考核在日常工作中進行。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1月初進行。對學校等具有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學年進行年度考核。
對單位和個人已簽訂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可只組織實施年度考核。
第十條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組織實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本單位負責人員、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人員、工作人員代表組成。考核小組成員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員撰寫個人總結,填寫年度考核表或聘期考核表(見附件一、二)。
(三)事業單位內設部門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個人總結或者述職及具體工作表現,對部門所屬工作人員提出綜合評價和考核等次意見。
綜合評價主要根據績效分析、部門內部評議、單位民主測評、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結果和平時考核情況綜合分析比較得出。
單位內設部門主管領導以上人員應進行公開述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考核。
(四)考核小組審議并確定考核等次建議。
(五)考核單位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或考核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結果應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七)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員,并由被考核人員簽署意見,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備案制度:年度考核結束時,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實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備案呈報表》、《廣東省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名冊》、《廣東省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員名冊》、《廣東省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員名冊》、《廣東省事業單位不參加年度考核人員名冊》(分別見附件三、四、五、六、七),按干部管理權限歸口報同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經同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各單位應當將《廣東省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被考核人員本人檔案,并及時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各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將所轄區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綜合匯總后歸口向上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呈報備案。
第三章 考核結果的確定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一)優秀:德、能、勤、績、廉表現突出,全面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取得顯著成績。
(二)合格:德、能、勤、績、廉表現較好,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績、廉表現一般,基本履行崗位職責、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不合格:德、能、勤、績、廉表現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貪腐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第十三條 考核年度內獲得記功及以上獎勵的,年度考核一般應當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不超過事業單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總人數的15%,最多不超過20%。當年在綜合性評比中被授予榮譽稱號,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給予“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的,該單位優秀等次的人數可控制在實際參加考核總人數的25%以內。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比例應分開計算。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比例應按崗位類別分開計算。對工作人員少于30人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統籌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優秀等次的基本條件是:
1、全面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成績顯著,且除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況外,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除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況外,年度考核均獲得優秀等次的,一般應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合格等次的基本條件是:
1、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在聘期內完成聘用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
2、聘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應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內未完成聘用合同規定的目標任務。
2、同一聘期內超過一半的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聘期為一年的,考核結果根據聘期表現情況直接確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結果與獎懲情況相掛鉤。聘期內曾獲得記功以上獎勵的,聘期考核一般應當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內曾受降低崗位等級聘用(撤職)處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首次就業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只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非首次就業,本年度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累計不滿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試用期),不參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傷病假、女性工作人員產假及哺乳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參加年度考核,一般確定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業,本年度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累計滿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試用期),由其現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并確定等次,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四)派出學習、培訓、扶貧或者執行其他任務的工作人員,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由派出單位根據其學習、培訓或服務單位提供的表現情況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掛職鍛煉人員在掛職期間的考核,由掛聘單位負責,結果抄送派出單位。掛職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負責考核。
(五)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沒有問題的,按規定補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業單位受處分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并確定等次,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降低崗位等級聘用(撤職)處分當年,年度考核結果應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從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七)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后仍拒絕參加的,確定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和計發績效工資;
(二)本年度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
(三)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單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數額計發一次性獎金。
第十八條 除首次就業的人員外,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
(三)薪級工資不予晉升;
(四)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應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培訓;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應調整其崗位。如不服從組織調整其工作崗位或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聘用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可以不與其續訂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約定處理。
實行領導崗位任期制的,其續聘事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復核、申訴與紀律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工作人員,可自接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考核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條 對復核結果不服的人員,可以自接到復核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黨委或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其單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條 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影響原考核結果執行。
經有關部門核查后,考核結果如有變動的,按照復核結果補辦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自行開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于每年3月15日前歸口報送同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聘期考核結果按批次歸口報送同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統計匯總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備案呈報表歸口報送上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按學年進行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結果于每學年結束后兩個月內,按干部管理權限歸口報送同級黨委、政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粵人任〔1995〕19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任〔1998〕28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