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財政局、地稅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清遠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27日
清遠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一、目的和宗旨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行業風險分類的核定
按照屬地的原則,由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核定各參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見附件),并將核定的信息反饋給地稅部門。
參保單位的工商登記材料未明確經營范圍的,暫按二類風險行業核定,待重新核定后按新類別征收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屬多行業經營的,以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最高風險行業核定;人力資源公司統一暫按二類風險行業核定,待重新核定后按新類別征收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及時提供注冊登記材料及有關證明依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行業風險類別通知書》,通知參保單位和地稅部門在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費率繳費。
三、三個率的定義
(一)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是指當年度內(統計時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為期,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二)工傷事故率,是指當年度內,參保單位發生工傷的月平均人數(指該年度內經申報并認定為工傷的總人數÷12個月)占該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指該年度內該單位參保的累計總人數÷12個月)的比例。
(三)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以上數據的計算,統一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上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實際發生的收支臺賬為準。
四、行業分類和基準費率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15〕72號規定核定各用人單位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表)。
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分為八類,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對執行新的費率政策后,單位費率升高的(與2015年10月1日實施階段性下調前的費率相比),其費率按“就低”原則執行,即仍按照原實際征收費率執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各行業新的基準費率執行,并按照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關于階段性下調我市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清人社[2015]228號)執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五、費率浮動的范圍
(一)參保單位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一類行業的,可實行費率上浮;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可分別實行上下浮動費率。參保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及工傷事故率的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工傷舊傷復發的;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7.非在用人單位因工受傷的工傷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工傷復發的。
六、費率浮動檔次和標準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按照本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實行浮動,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
(一)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七、費率浮動的辦法
新參保單位或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上年度非首次參保的單位,上年度的繳費月份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事故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實行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行業基準費率為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 按照以下浮動情形核定其具體繳費費率,并將核定的信息反饋給地稅部門:
(一)向下浮動的情形:
1.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參保單位,向下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參保單位,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二)不浮動的情形
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參保單位,不進行浮動;
(三)向上浮動的情形:
1.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3.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4.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30%的參保單位,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四)其他浮動情形:
1.符合本款第(一)、(二)情形的參保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實行費率下浮或基準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2.對已通過安全質量標準化評級的參保單位,可按上述本款確定的相應繳費費率檔次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
(五)參保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2、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八、費率浮動的信息公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事故率和浮動費率檔次等信息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的第3個月(每年的7月)執行新的繳費費率。費率浮動的公告時間為每年的5月,公告期限為30天,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信息公告期間仍執行當年的費率。
九、實行費率調整的特別情況
清遠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的正常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2個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當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時,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上浮費率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十、爭議處理辦法
參保單位對調整后的新繳費費率計算有異議的,可以直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經核對后其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書面的相關計算材料,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申請重新復核計算。但申請重新復核計算期間不停止該費率的執行。如繳費費率計算確屬錯誤或不當的,社保機構應及時糾正。
參保單位對調整后的新繳費費率計算有異議的, 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處理途徑申請處理。
十一、其他
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繳費,不適用本辦法,按《清遠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本辦法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執行行業基準費率,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浮動費率(期間社保機構計算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事故率以上一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的時間段為準)。《清遠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清人社〔2013〕264號)同時廢止。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1、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表
2、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附件1
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表 | |||||||||||||||
風險行業 | 2015年工傷保險征繳基礎數據 | 2015年基金支出(萬元) | 原費率征繳測算 | 實際費率 | |||||||||||
期末單位家數(戶) | 平均參保人數(人) | 平均繳費工資(元) | 繳費基數總額(萬元) | 參保人數所占比例 | 平均費率(%) | 原征繳收入(萬元) | 基準費率(%) | 測算征繳收入(萬元) | 無增減比例 | 當期結余(萬元) | |||||
合計 | 13437 | 313300 | 21203 | 86175 | 7089 | 0.63% | 6511 | 5423 | -17% | -1666 | |||||
一類 | 1978 | 40209 | 3197 | 12856 | 12.83% | 0.52% | 802 | 0.20% | 309 | ||||||
二類 | 7269 | 110987 | 2793 | 30995 | 35.43% | 0.56% | 2083 | 0.40% | 1488 | ||||||
三類 | 786 | 33151 | 2495 | 8271 | 10.58% | 0.63% | 625 | 0.63% | 625 | ||||||
四類 | 1635 | 72148 | 2718 | 19610 | 23.03% | 0.68% | 1600 | 0.68% | 1600 | ||||||
五類 | 983 | 15695 | 2570 | 4033 | 5.00% | 0.68% | 329 | 0.68% | 329 | ||||||
六類 | 562 | 38850 | 2538 | 9859 | 12.40% | 0.83% | 982 | 0.83% | 982 | ||||||
七類 | 81 | 498 | 2461 | 123 | 0.16% | 0.88% | 13 | 0.88% | 13 | ||||||
八類 | 143 | 1762 | 2431 | 428 | 0.56% | 1.50% | 77 | 1.50% | 77 | ||||||
說明: | 將費率測算表各大類行業小計數據填入本表相應的欄目,并補充基金支出和累計結存數據,即可自動計算最終的分析結果,并得到直觀的比較結論。 |
附件2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行業類別 | 行業名稱 |
一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
二 | 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新聞和出版業,文化藝術業 |
三 | 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煙草制品業 ,紡織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娛樂業 |
四 | 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體育 |
五 | 林業,開采輔助活動,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 |
六 | 漁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 |
七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其他采礦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八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