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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來源:綜合規劃和政策法規科訪問量:-發布時間:2015-08-10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委)、地方稅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市場安全監管局、總工會:

2014年12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請各地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政策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其中,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承包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審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據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征繳工傷保險費,出具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憑證,作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具體程序和相關流程,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項目施工期確定,項目施工工期為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以及發生施工許可證信息變更等有關情況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材料進行備案,以確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

對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也應當按照本文件的規定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二、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辦法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各地區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確定,首次確定原則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據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適時適當進行調整。各地區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建筑企業承建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對同一建筑施工企業承建本地區的新建項目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實施浮動管理,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異地務工人員。

三、進一步明確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相關事項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負擔。在辦理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以勞動合同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招工登記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材料作為審核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當事雙方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化流程,簡化手續,大力推行網上申報,努力縮短工傷認定、鑒定時間。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參保建設項目名稱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政策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便捷的條件,依托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推進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簡化優化建筑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程序,快捷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支付。

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針對建筑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參保建設項目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五、進一步加強建筑業工傷保險宣傳和培訓工作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制作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參考式樣見附件),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

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地方稅務、安全監管、總工會等部門加大建筑業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積極開展建筑業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區要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持建筑業工傷預防項目的開展,切實提高建筑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部門配合協作機制

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地方稅務、安全監管部門和總工會作為成員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聯席會議工作機構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確定專人聯絡,定期通報相關信息,研究推進情況,部署開展督查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建筑施工企業有關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地方稅務等部門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全覆蓋。各級工會要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

建立健全建筑業工傷保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報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有關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查施工許可證申請材料時,發現建設項目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當及時告知其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

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執法協作機制。有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依法實施檢查、監察和依法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施工承包單位不如實申報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導致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和追繳。建筑業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拒不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對經責令限期參加工傷保險而仍未辦理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手續的建筑業企業,以及經依法查處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建筑業企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可以參照本文件的規定執行,按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地方稅務、安全監管部門和總工會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在2015年8月底前報上級部門備案。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 東 省 總 工 會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

 

工程名稱

(示例)

建設單位

(示例)

總承包單位

(示例)

工傷保險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工傷保險主辦

姓名:×××,電話:×××××××××××

工傷保險業務辦理部門

1.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電話:××××××××

2.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地址:×××××××××××××××××× 電話:××××××××

工傷保險須知

1.本項目已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期限內使用的全部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2.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受傷職工到定點醫院救治,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院急救;

3.用人單位應在工傷事故后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局,并按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事項,依法保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4.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辦事指南、相關表格及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名單可以登錄××××××××××××查詢下載。

咨詢投訴電話

勞動保障咨詢投訴電話1233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蓬勃發展,建筑業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筑業屬于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符合建筑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筑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筑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六、規范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筑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筑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八、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九、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開展工傷預防試點的地區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傷預防,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筑業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并將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建筑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十一、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齊抓共管合力維護建筑工人工傷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定期組織開展建筑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筑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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