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的“失業保險”章節里明確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購買醫療保險,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方面有了明顯突破,充分體現了失業保險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
《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根據2002年8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只有失業保險金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低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而《社會保險法》則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本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既切實地減輕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生活負擔,又充分體現醫療保險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和容納失業者。
據介紹,目前我省正在依據《社會保險法》修訂《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