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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辦法

來源:事業單位管理科訪問量:-發布時間:2016-09-05

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行成本,規范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確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事項的順利開展,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辦〔2016〕2號)、《轉發財政部 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清財行〔2015〕14號)和《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通知》(清財行〔2015〕12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簡稱申請單位),是指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檢察、法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撥款的執法機構和行政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是指申請單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且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新增(沒有增加人員編制,以下同)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申請單位購買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需堅持“以事定費”的原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管理的人才智力市場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單位(簡稱承接單位),并由承接單位與申請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辦法經費標準內簽訂勞務服務購買合同。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對申請單位購買政府勞務服務的審核,實行部門分工負責、聯席審批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組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收集申請單位所報資料,并定期牽頭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單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進行核定,并對申請單位購買勞務服務所需勞務人員類別和配置崗位數量提出意見;市財政局負責資金審核,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

 

第三章   勞務服務人員的類別與配置及經費安排

 

第七條  從事以上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的政府購買勞務服務人員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指專業技術類;第二類是指行政輔助類;第三類是指后勤服務類。

第一類專業技術類分五檔:第一檔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二檔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三檔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四檔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五檔為員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二類行政輔助類分四檔:第一檔為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第二檔為獲得碩士學位的人員;第三檔為本科學歷人員;第四檔為大專學歷的人員。

第三類后勤服務類:為高中以上人員,主要指司機、打字員等工作人員。

第八條  經費安排標準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的崗位配置情況,按照如下標準核定經費:

   (一)固定薪金標準(元/人˙月):包括工資(含稅金)、五險一金(只含個人繳納部分)、節假日補貼等。承接單位需按此薪金標準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1.專業技術類:第一檔月薪11000元,第二檔月薪8500元,第三檔月薪5800元,第四檔月薪4500元,第五檔月薪3800元。

2.行政輔助類:第一檔月薪8500元,第二檔月薪5800元,第三檔月薪4000元,第四檔月薪3500元。

3.后勤服務類:月薪3000元。

   (二)設立年終考核獎金。年終考核獎金的計算公式為固定月薪×工作月數×10%。由申請單位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粵人社發〔2011〕125號)制定考核辦法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每年1月份,由申請單位對勞務服務人員上年度工作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承接單位備案,承接單位匯總考核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市財政根據考核結果將該獎勵年薪劃撥到承接單位發放(考核達到“合格”方可發放)。

(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單位繳納部分,由承接單位按規定申報,經社保部門按不低于省統一繳費標準下限核定(其中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結合年初預算編制一并報市財政局對口科室,由市財政安排資金。

   (四)勞務服務人員在合同期內取得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學歷的,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定的高一級別檔次存在空缺的情況下,經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核準,報承接單位備案后,可以在對應類別檔次數量內變更檔次(即高一級別檔次沒有空缺,不能變更檔次),不能跨類別變更檔次。

   (五)公用經費

    第一年按5000元/人/年的標準安排,以后年度按1000元/人/年的標準安排。公用經費安排到申請單位,用作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辦公經費。

今后經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申請單位需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購買勞務服務的情況以及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單位職能變動以及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建立核定勞務服務指標動態管理機制。

 

第四章   購買勞務服務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申請單位通過購買勞務服務完成的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原則上必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購買勞務服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申請政府購買勞務服務應當在每年3月份前根據工作需要,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按有關政策提供文件依據,提出購買勞務服務的類別、需求數量(含總數量和各檔次數量)、服務期限和本單位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等材料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

市直單位現有且經編制部門按照《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試行辦法》(清府辦〔2012〕60號)核定,人社部門備案過的聘用人員,按照《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紀要》(〔2015〕2號)的精神,不再辦理續聘手續。對現在崗聘期未滿的聘用人員全員過渡為政府購買勞務服務人員,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作相應變更,以確保人員工作的連續性; 對現在崗聘期已滿的聘用人員,申請單位又確需保留的聘用人員,由申請單位在聘期屆滿前3個月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重新核定,經核定同意的,由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申請單位的聘用人員沒有過渡為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的,則不能享受本《辦法》的經費保障。

(二)核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單位上報申請資料后,按照本辦法第五、六條的程序和職責分工,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合會審,并將會審結果報市政府確定。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知申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三)招聘。申請單位根據履職所需輔助性(技術性)事務的需要,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參照《清遠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修訂)》(清府辦〔2012〕91號)制定招聘方案報承接單位審核后,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方案需同時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政府購買勞務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愿意履行義務;

3.身體健康;

4.具備聘用崗位規定的專業技術職稱和學歷;

5.符合聘用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四)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招聘完成后,申請單位需及時與承接單位簽訂購買勞務服務合同,明確購買勞務服務的時間、服務人員工作崗位檔次、人員數量、福利待遇、工資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資金安排及撥付。申請單位購買服務人員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財政以購買服務人員專項資金的形式一次性安排經費到申請單位,由各單位按合同條款支付。

 

第五章 勞務服務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勞務服務人員由申請單位和承接單位共同管理。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勞務服務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考核工作。每年對每個勞務服務人員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養等進行考核;承接單位要對考核結果進行存檔,建立勞務服務人員工作檔案。今后,如申請單位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任務需繼續購買勞務服務,則此考核結果將作為勞務服務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務服務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檔案管理、政工人事、財務、涉密等崗位工作。

 第十四條  承接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務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相同類別的人員可以在不同申請單位對應流動。

 第十六條  勞務服務人員違反申請單位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或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條件的,申請單位可以將勞務服務人員退回承接單位,承接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單位因履行購買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終止購買勞務服務的,承接單位可依法與勞務服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其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與承接單位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服務人員與承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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