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勞社發[2009]8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部分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企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第四條 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報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直屬企業、部隊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央企業駐粵分支機構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已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應將批復文件報送企業登記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見附件一),寫明崗位(工種)的職能、特點和申請理由。
(二)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報告、實施方案、工時管理及工資支付規章制度。實施方案及規章制度需向本單位職工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饋意見。
(三)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名冊及職工簽名表(見附件二)。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五)實行期滿需再次申請的企業,應當書面報告上期實施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實際需要,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一)申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人數占企業職工總數50%以上;
(二)申請實行以季、半年或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報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實地核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工作時間、考勤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工資分配制度及支付情況;
(二)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人員工作崗位和工時安排等情況;
(三)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企業和勞動者應當對審查工作予以配合,據實提供材料。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決定。如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時間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從補齊之日起計算。
批準決定中應當包含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名稱、實行時間、綜合計算工時計算周期、執行中的注意事項,并可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對勞動者日或周工作時限作出具體規定。每次批準實行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明確實行的工種及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
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其他考核標準,合理安排勞動者休息。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應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計發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登記存檔制度。登記存檔內容應包括實行人員、崗位、實行時間、綜合計算工時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考勤記錄,并應經勞動者簽名確認。檔案應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監督檢查,建立企業執行工時情況定期檢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將企業執行工時制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督機制。對于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開始施行。已批準實行但沒有規定實行期限的企業,應在本辦法發出之日起60日內重新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