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市印發的《清遠市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清財社〔2015〕96號),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可以申請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創業培訓補貼
(一)創辦企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每人1000元的補貼,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創業(培訓)實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范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每人最高2500元的補貼。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一次性創業資助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
三、租金補貼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4000元(每年實際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實際支付租金額度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創業孵化補貼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的,應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六、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勞動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