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委組織部、人社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清發〔2012〕26號,下稱《意見》)和《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培養緊缺適用人才的若干規定》(清發〔2012〕27號,下稱《若干規定》)精神,做好我市緊缺適用人才認定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兌現各項人才激勵獎勵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和標準
凡符合《若干規定》的六類人才及人才發展項目均可申報。市人才專項發展資金資助標準按《若干規定》有關標準執行。
二、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1、補貼來我市工作及落戶的高層次人才;
2、資助引進的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
3、資助引進、培養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動;
4、資助人才提高學歷和職稱層次;
5、資助優秀人才境內外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項目;
6、資助市直企事業單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省級以上科研(技術開發)中心,以及資助進站(基地、中心)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科研啟動經費;
7、資助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
8、獎勵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9、市委、市政府批準實施的其他有關人才發展項目。
三、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程序
(一)申報
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由市人社局受理。其中:市直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統一由主管部門呈報;縣(市、區)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統一由縣(市、區)人社局呈報;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按市屬或縣屬類別直接向市或縣(市、區)人社局呈報。緊缺適用人才認定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同時進行,需提交申報資料要求如下:
1、申報緊缺適用人才認定需提交的資料:
(1)《清遠市緊缺適用人才申報表》一式三份;
(2)身份證或戶口簿(外國籍人才提供護照),此項需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及學歷鑒定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檔案管理部門加蓋意見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此項需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重要獎項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材料和其它證明材料,此項需原件和復印件;
(5)在清遠參加社保的繳費證明或與清遠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意向(勞動合同),此項需原件和復印件;
(6)現實表現證明;
(7)婚姻和計劃生育證明(由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
2、申報各類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需提交的資料(已提交申報緊缺適用人才認定資料的,不重復提交相同資料):
(1)《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2)身份證明(國內人才憑身份證,境外人才憑護照)、戶口簿(境外人才除外);
(3)學歷、學位證書(境外高校獲取的學歷、學位證書需提供鑒定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相關證明(境外人才除外);
(6)參加清遠市社會保險證明(境外人才除外);
(7)購房合同、銀行貸款證明或自建房有關證明;
(8)房屋租賃合同;
(9)省財政給予的專項資金證明批準文件;
(10)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文件;
(11)上級部門批準設立文件;
(12)走訪、慰問、座談或體檢的高層次人才名冊;
(13)實際發生費用的繳費依據(發票);
(14)所需經費預算表;
(15)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人單位所負擔部分資金的籌集和發放辦法說明;
(16)《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發放表》一式三份。
其中:
※申請安家費補助的,提交第(1)(2)(3)(4)(5)(6)(7)(15)項資料,其中第(2)(3)(4)(5)(6)(7)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5年以上的,并填報第(16)項資料。
※申請住房租金補助的,提交第(1)(2)(3)(4)(5)(8)(15)項資料,其中第(2)(3)(4)(5)(8)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1年以上的,每年在領取住房租金補助時,填報第(16)項資料。
※申請人才津貼的,提交第(1)(2)(3)(4)(5)(6)(15)項資料,其中第(2)(3)(4)(5)(6)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5年以上的,并填報第(16)項資料。
※申請資助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經費的,提交第(1)(9)(15)項資料,其中第(9)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
※申請資助引進、培養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動經費的,提交第(1)(10)(13)項資料,其中第(10)(13)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
※申請資助人才提高學歷層次經費的,提交第(1)(3)(4)項資料,其中第(3)項為博士學位證書(境外高校獲取的學位證書需提供鑒定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5年以上的,第(3)(4)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并填報第(16)項資料。
※申請資助人才提高職稱層次經費的,提交第(1)(3)(4)項資料,其中第(3)項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5年以上的,第(3)(4)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并填報第(16)項資料。
※申請資助優秀人才境內外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項目經費的,提交第(1)(10)(13)(16)項資料,其中第(10)(13)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
※申請資助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省級以上科研(技術開發)中心經費的,提交第(11)(16)項資料,其中第(11)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
※申請博士后進站后科研啟動資金的,提交(3)(4)(16)項資料,其中第(3)項為博士后學歷、學位證書及身份證明,第(4)項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中心)與博士后簽訂的協議書;第(3)(4)項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1份)。
※申請高層次人才專項走訪、慰問、座談等活動經費的,提交(1)(10)(12)(14)項資料。
※申請組織高層次人才體檢經費的,提交(1)(10)(12)(14)項資料。
※申請高層次人才聯誼活動經費的,提交(1)(10)(14)項資料。
3、提交資料時要求提供原件的,由市直單位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社局核對后,在復印件上加具“與原件核對無誤”意見,并簽名蓋章,原件退回本人。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由市人社局或縣(市、區)人社局核對原件。
(二)審批
1、緊缺適用人才認定。市人社局進行初審分類;市委組織部復核;提交市人才認定委員會認定,經認定后給《若干規定》所列六類高層次人才頒發《高級人才工作證》。
2、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審批。市人社局初審,市委組織部復審,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
(三)資金撥付
各級財政部門憑審批后的《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予以撥付資金。撥付辦法如下:
1、資助項目對象為市屬單位的,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單位。
2、資助個人的:
(1)申請人為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市財政撥付給單位,再由單位轉付給個人;
(2)申請人為市屬企業的,由市財政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付給個人。
3、資助項目對象為縣(市、區)的,由市財政局把屬于市財政負擔部分的資助金額下撥縣(市、區)財政局,再由縣(市、區)財政局予以撥付。撥付方法可參照本款第1、2項。
四、監督管理
1、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市委組織部負責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檢查。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建議和編寫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3、市財政局負責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落實,復核項目資金計劃和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
4、享受安家費補助的人才,在5年合同期內與用人單位解聘的暫停發放;6個月內在我市落實新工作單位的,繼續按標準發放;6個月后未落實新工作單位或調離我市的,停止撥付后續資金。享受人才津貼的人才,在5年合同期內與用人單位解聘的暫停發放;在我市落實新工作單位的繼續發放;調離我市的停止撥付后續資金。
5、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對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6、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組織申報
請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委組織部和人社局于2013年1月28日前組織一批符合條件的人才及人才發展項目報市人社局人才開發科。今后,緊缺適用人才認定工作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根據實際需要開展。
聯系人:楊湘進,聯系電話:3366161。
附(可登錄電子郵箱qy3366161@126.com下載<密碼3366161>):
1、《清遠市緊缺適用人才申報表》
2、《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單位申請)》
3、《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個人申請)》
4、《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津(補)貼發放表》
中共清遠市委組織部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3年1月14日
緊缺適用人才認定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清組通[2013]19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