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市政府的相關工作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出臺了《關于調整清遠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關于調整清遠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年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臺出了關于印發《廣東省省極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15年,國務院、省政府分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三個《意見》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省文件要求要加大對重點人群的扶持力度,將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隨著就業困難人員申領的就業補貼金額不斷增大,導致籌集的就業專項資金缺口較大,為此,對關于印發《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2014]113號)中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的社保補貼標準進行調整。
二、調整后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有何改變?
調整前就業困難人員為以下8類人員:1.具有城鎮戶籍的“4050”人員;2.殘疾人員;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4.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5.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6.被征地農民;7.失業1年以上人員;8.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后在原來基礎上新增了如下5類人員:1.退役士兵;2.刑釋解教人員;3.戒毒康復人員; 4.精神病康復人員;5.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關于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號)有關要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認定手續。
三、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的相關補貼標準有何調整?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可享受的社保補貼標準由原來的按社會保險實際繳費額的2/3調整為實際繳費額1/2。該補貼標準從2017年1月份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