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定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轉發國家醫保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8〕2357號)、《印發清遠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0〕76號)、《印發清遠市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0〕77號)、《清遠市2017年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工作實施方案》(清委辦〔2017〕17號)
文件內容解讀:
參保時間: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工作于2018年9月1日正式開始,參保繳費期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參保對象:除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城鄉居民及在本市轄區內生活工作的外市戶籍城鄉居民。
經辦機構:各縣(市、區)社保局及其所轄縣(市、區)內的街(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
繳費標準:清遠市戶籍城鄉居民、本市轄區內的學生和持有本市轄區內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20元;非本市戶籍且不持有本市轄區內居住證的居民(學生除外)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19元。
注意事項:在上述時間內參保登記并繳費的城鄉居民從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按照規定,不及時參保繳費的參保人,不能享受2019年度醫療保險待遇。請參保人按時辦理參保繳費。
參保流程
一、清遠市戶籍人員參保
需攜帶參保人的戶口簿、經辦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銀行卡到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鎮(街)人力資源保障所或當地社保局辦理。
二、外市戶籍人員參保
(1)只繳個人部分的人員
1、外市戶籍學生
清城區范圍內就讀全日制學校的外市戶籍學生,需攜帶參保人的戶口簿、在校就讀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銀行卡辦理。
2、持有本地居住證的人員
需攜帶參保人的戶口簿、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或居住證受理回執、經辦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銀行卡辦理。有居住證的參保人一定要出示居住證,沒有居住證的城鄉居民醫保需全額自費。
(2)未持有本地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全額自費
參保人需全額自費,需攜參保人的戶口簿、經辦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銀行卡辦理。
三、港澳臺居民參保
攜帶參保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社會保障卡、經辦人的身份證和經辦人的銀行卡辦理。
四、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員
由當地民政局、衛計局、殘聯和扶貧辦將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員名單整理匯總移交當地社保局辦理,不需要參保人個人繳費。
五、新生兒參保
(1)免費參保
新生兒出生當月,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生兒出生一周歲內免費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即從出生開始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父母親需在新生兒一周歲內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待遇。
辦理流程:攜出生證(醫院開具的新生兒證明)、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簿(若新生兒已入戶需帶新生兒戶口簿)到參保地辦理新生兒登記
(2)繳費參保
若新生兒出生時,父母其中一方具有本市戶籍,但雙方均未在清遠市范圍內繳納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生兒在出生當年入戶并參保繳費,繳費后新生兒可從出生當月至出生當年年底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3)不能參保
父母親既不具有我市戶籍,又未參保城鎮職工或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該新生兒出生當年度不能參保。
六、可中途參保人員
(1)父母其中一方為本市戶籍的新生兒一周歲內可在屬地辦理;
(2)新入戶人員一年內可以辦理;
(3)2019年度,在本市正常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途停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