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保險?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說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說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職工發生工傷后該怎么辦?
(1)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2)工傷醫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參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康復。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5)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公死亡待遇等。
3、什么是工傷事故?
工傷事故是指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事故傷害還包括短期或較長時間范圍內因工作環境罹患職業病。
4、什么是職業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為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國法定的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具體可查詢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5、什么是工傷預防?
工傷預防是指采用經濟、管理和技術等手段,事先防范工傷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改善和創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減少工傷事故以及職業病的隱患,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工傷預防的目的是從源頭上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實現“零工傷”“零傷害”的最終目標。
6、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形可以視同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8、應當由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申請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1)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后,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職工本人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權利。如果受傷職工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很難親自去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等事項,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此外,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的工會,也有權為職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9、應當在什么時間范圍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0、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證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1、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也應結合具體情況,就是否具備工傷康復資格、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12、應當由誰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能夠提出勞動能力申請的主體分為三類:
(1)用人單位,即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該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工傷是由于為本單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2)工傷職工,即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職工如果認為工傷受到的傷害可能或已經影響其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工傷職工受傷較為嚴重,自己提出申請有困難,由其近親屬代為申請,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3、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該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例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例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