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必要性
2012年開始,我市制定了《清遠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并在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推進實施工人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勞動者工資權益保護起到了良好的兜底保障作用。2019年國務院頒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條例中明確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隨后,人社部等部門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對工程建設領域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規范要求,同時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故,根據上級要求和相關法規政策,制定了《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實施辦法》是對保證金的存儲、差異化管理、啟用、返還、監管等進行細化規范,理順制度落實堵點難點問題,該辦法的施行可以從制度上讓工資保證金存儲工作開展更加清晰規范,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落地。出臺該《實施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調整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根本要求,維護農民工工資合法權益,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良好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是科學合理保障工資支付的一系列創新性舉措,意義重大。
三、主要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條。第一章明確了制定依據、相關定義、適用范圍、主管部門;第二章明確了保證金的存儲主體、存儲時間、金額計算、現金存儲方式、保證擔保方式、托管銀行及擔保人資格要求;第三章明確了保證金差異化存儲條件、動態管理;第四章明確了保證金使用條件、支付程序、補足要求;第五章明確了保證金返還的時間、辦理程序、特殊情況處理;第六章明確了保證金監管方式、監管責任、違法處置;第七章為附則。
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事項。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全市工資保證金存儲的具體經辦和直接管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轄區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工作。
(二)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事項。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存儲,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施工合同總價的2%計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存儲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存儲,也可以采用保證擔保等額替代。選用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當在我市轄區內商業銀行開立托管賬戶存儲,賬戶命名為:“總包單位+清遠市+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總包單位在我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在同一個銀行托管賬戶,同一個總包單位在我市轄區內存儲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已達最高限額的,新承建的工程不再存儲工資保證金,納入總包單位工資保證金共同管理。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總包單位所有,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選用保證擔保方式存儲的,保證人應向總包單位開具保證擔保辦理憑證,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具保證擔保保函,保函應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保函有效期滿尚未完成工資支付的,保函自動延長至總包單位完成支付止,總包單位應當在保函自動延期之日起15日內履行續保手續。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一定條件才準許開展工資保證金托管業務,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一定條件,才允許開展工資保證金擔保業務。
(三)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原則。總包單位在我市轄區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存儲比例降低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總包單位在存儲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在我市承建的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資被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存儲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儲上限限制。總包單位已獲工資保證金減半存儲或免繳工資保證金后資格后,經認定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取消工資保證金減半存儲或免繳工資保證金資格,新承建的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規定執行。
(四)明確了工資保證金使用的問題。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后,總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保證人或托管銀行按要求劃撥款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特殊節點時間或者因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保證人或托管銀行應按要求48小時內劃撥到位。工資保證金使用后,總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五)明確了工資保證金返還事項。工程竣(交)工驗收后,農民工工資已支付完畢的,總包單位可以書面申請,經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并在施工現場及政府門戶網站公示30日,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后,準予核銷或返還。總包單位現金存儲達到最高限額后納入共同管理的工程項目竣(交)工的,退出程序按照工資保證金返還程序辦理。一個工資保證金專戶存儲多個工程工資保證金的,僅返還總包單位相應超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審核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的,暫不予核銷或返還,待工資糾紛問題處理完畢后核銷或返還。施工過程中變更總包單位的,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總包單位須按照本辦法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原總包單位可按本辦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返還。長期未動工、停工、爛尾時間超過3年以上,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程,總包單位可以申請工資保證金返還,項目重新復工的,總包單位需重新存儲。
(六)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的監管。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經辦銀行應當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保障資金安全。未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資保證金本金或核銷托管專戶。對總包單位未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并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總包單位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修訂的要點
根據人社部等部門出臺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對工資保證金制度提出的新的規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對我市2012年制定的《清遠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進行重新修訂,制定了我市新的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新舊政策的差異主要有:一是存儲經辦部門不同。存儲工作由市、縣兩級經辦改為統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辦。二是存儲金額計算不同。存儲金額由施工合同總造價的5%改為2%,選用現金存儲的,同一總包單位多個項目存儲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三是存儲差異化管理不同。新增工程存儲比例降低50%的時間條件,由連續3年改為2年;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保證金的時間條件,由連續5年改為3年,取消了完成施工項目個數要求。新辦法增加了2年內在我市發生工資拖欠的,存儲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資被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存儲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儲上限限制。四是存儲時間不同。由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改為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或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五是保證金存儲方式多樣化,可以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或擔保保函替代。六是增加了企業可自由提取保證金收益。另外,在保證金使用程序、返還程序、專用賬戶命名等也進行了合理調整。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一)文件中的關鍵詞:一是本辦法所指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二是本辦法所指工程建設,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二)保證金存儲相關說明:一是全市工資保證金存儲受理單位為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執法監督科,地址:清城區新城五號區33棟104室,聯系電話:0763-3370110。二是辦理資料:工資保證金保證擔保協議書/銀行托管協議書;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采集表;清遠市建設工程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協議原件;施工單位委托授權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備案表;市政工程中標書復印件、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任意提供一項);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三是辦理程序:總承包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執法監督科申請存儲工資保證金。工程竣(交)工驗收后且農民工工資已支付完畢的,總包單位書面申請,經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并公示30日,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準予核銷或返還。四是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本《實施辦法》由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