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鐘某?<?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被申請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
住所: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歐建文??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7年4月9日對其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撤銷該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其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醫院內,鐘某因其父親鐘某甲被人打傷一事,與鐘某乙發生沖突。
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受案后,于2017年4月9日作出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鐘某處以罰款五百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鐘某陳述和申辯、鐘某乙的陳述、證人證言及其它證據。
本機關認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對申請人鐘某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撤銷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對鐘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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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