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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奚某
被申請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
住所: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歐建文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5年11月29日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城行罰決字(2015)068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清公城行罰決字(2015)068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復議。
被申請人稱:其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在某酒店負一層停車場,奚某因與該酒店發生糾紛,攔截車輛,擾亂該酒店經營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奚某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和辨認筆錄等。
本機關認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對申請人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2015年11月29日對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城行罰決字(2015)068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