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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
住所: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歐建文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5年10月16日對黃某以清公城強戒決字[2015]01239號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15年10月16日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證據不足,程序存在瑕疵。
被申請人稱:違法人員黃某曾因吸食毒品被送勞動教養,仍不思悔改。2015年10月12日14時許,申請人黃某又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聯崗村委會新建村一沒有人的房屋內吸食毒品冰毒。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勞動教養。2015年10月12日14時許,申請人黃某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聯崗村委會新建村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黃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其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清公城強戒決字[2015]01239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2016年1月6日,被申請人因該決定書誤將“黃某”打印成“吳某”,決定撤銷該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并對申請人黃某重新作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決定[清公城強戒決字[2016]00004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黃某的陳述和申辯、現場檢測報告書、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意見書及勞動教養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于2015年10月16日對黃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出具的清公城強戒決字[2015]01239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因文字打印錯誤致使該決定書制作不符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對黃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清公城強戒決字[2015]01239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