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丘某
被申請人:英德市公安局
住所:清遠市英德市金子山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黃構恩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英德行罰決字〔2020〕024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請求撤銷清公英德行罰決字〔2020〕024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被申請人稱: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3日,在清遠市英德市西牛鎮赤米村委會上徑三組,丘某將丘某新、張某打傷。經法醫鑒定,丘某新、張某的損害程度均為輕微傷。同年10月20日,英德市公安局對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英德行罰決字〔2020〕024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丘某、丘某新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物證及鑒定意見等。
本機關認為,英德市公安局對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英德市公安局對丘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英德行罰決字〔2020〕024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