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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公安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人才返鄉落戶的實施細則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完成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的改革試驗任務“建立人才加入鄉村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允許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進一步完善《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清府〔2021〕45號)提出的“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戶口遷移實施辦法另行規定”的有關工作要求,清遠市公安局聯合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印發了《清遠市公安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人才返鄉落戶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主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建立人才加入鄉村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允許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等文件精神。
二、主要內容概述
《實施細則》主要提出了鄉村振興人才返鄉落戶的適用對象、辦理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等。適用對象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屬于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發的“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B卡)的持卡人、由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清遠市高精尖缺六類人才或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表彰的清遠市鄉村振興農村實用人才。《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經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準后,只作戶籍變更登記。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 其能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