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試行)
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
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清府〔2021〕4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并將于2022年4月8日開始施行。為規范我市戶籍管理工作,明確業務辦理手續,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并確保《實施意見》的順利施行,結合清遠實際,清遠市公安局制定《清遠市公安局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六)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七)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
(九)公安部關于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
三、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通過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實施意見》落實到位,全面準確闡釋有關精神,合理引導群眾,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四、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細則》主要是規范并明確的我市落戶城鎮親屬投靠、合法穩定居住遷移、合法穩定就業遷移和落戶鄉村地區的手續和流程等,并明確分戶立戶要求,確認親屬關系材料以及規范集體戶遷移條件等,秉承“便民、高效”服務宗旨,細化辦事指南,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著力提升群眾辦事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