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涉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為獎勵對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職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后能夠提供信息證明確系舉報人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條 同一案件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以線索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后舉報人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起關鍵、直接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予以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一個舉報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犯罪行為,由不同部門立案查處、偵辦或同一部門分案查處、偵辦的,按案件數分別給予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省公安廳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省公安廳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舉報人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的,省公安廳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可通過其他方式發放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獎勵。
第六條 同一舉報人同時向省公安廳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同一線索,其他有關部門已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的,省公安廳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等目的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舉報人虛假舉報、捏造或虛構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對案件偵查或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舉報內容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據此偵破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第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提供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線索;
(二)提供非法經營、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三)提供非法狩獵的線索;
(四)提供購買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線索;
(五)提供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開辦野生動物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攜帶寄遞、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動物、展覽表演等)的線索;
(六)提供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七)提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及專用標識等公文、證件的線索;
(八)提供為非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包括提供交易場所、網絡平臺、發布廣告、加工服務等)的線索;
(九)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犯罪重要線索。
第十條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六)項情形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對偵破一般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2.對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10000元至50000元人民幣;
3.對偵破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5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幣。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視情獎勵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舉報。
第十二條 舉報人向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將線索或案件移送省公安廳查處,且符合獎勵條件的,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由省公安廳從公安舉報獎勵經費中列支,獎勵金為含稅金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受理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
舉報電話:020-31020110 傳真:020-81824910
網絡郵箱:gdf_wg@gd.gov.cn
郵政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
郵政編碼:510173
《廣東省涉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解讀說明
為進一步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依法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省公安廳制定《廣東省涉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就《獎勵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暴發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組織各方力量開展防控,加強法律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把“推行群眾舉報獎勵制度”列入2020年重點抓好八件實事的工作方案之中,鼓勵群眾提供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食用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非法進出境的違法犯罪線索。
二是落實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措施。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省公安廳部署全省公安機關開展集中打擊整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并將打擊整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列為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9類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納入公安部“昆侖2020”和省廳颶風專項行動和全省公安機關總體工作評價考核體系。按照《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昆侖2020”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及《全省公安機關集中打擊整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總體方案》等要求,出臺《獎勵辦法》,面向全社會收集涉野生動物犯罪線索,并對符合獎勵條件、范圍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二、《獎勵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獎勵辦法》共15條。內容明確了獎勵對象、獎勵條件、獎勵范圍、獎勵標準和舉報方式等事項,其中,獎勵對象為向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獎勵范圍包括非法獵捕、殺害、出售、運輸、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線索等9類情形;獎勵標準根據群眾舉報的貢獻作用確定,獎勵金最高為100000元;舉報受理單位為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獎勵辦法》有效期為3年。
三、《獎勵辦法》有何亮點?
一是充分調動群眾舉報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通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并對舉報人信息采取嚴格保密措施,將會進一步拓寬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線索來源,實現多辦案、多破案的工作目標。
二是積極營造打擊整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濃厚氛圍。《獎勵辦法》作為《全省公安機關集中打擊整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總體方案》及其相關配套文件之一,向社會公布,廣泛宣傳,讓自覺拒絕和抵制非法獵捕、飼養、出售、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觀念入心入腦,也為專項行動營造起嚴打嚴控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