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與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是公安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切實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奇葩證明”問題和個別部門隨意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證明等問題,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
據了解,為切實解決“辦證多、辦事難”問題,清理不合理的證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予以規范,并配套提出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各地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總體執行效果較好。但近期個別地方又出現了群眾開證明遇到困難的情況,這暴露出一些基層單位和工作人員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強,業務素質不高等問題,并且仍有少數單位違規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已取消的證明,或是要求公安機關按照“指定格式”開具證明,給群眾辦事帶來不便。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研究出臺《規定》,對首接負責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細化和具體規定,切實解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推動各地已出臺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讓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更加規范和便民利民。
“五個一律”即: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范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眾辦結時限,在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后及時出具;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眾有特殊需要的,應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三是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布,針對這些事項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四是超出職責范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屬于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行設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并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統一的告知書式樣。五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據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將《規定》印發全國公安機關,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